张女士与一名美国男子登记结婚一个月后,对方回国,再未见面。她曾两次起诉离婚,均无法提供对方准确地址。近日,张女士第三次起诉要求与美国丈夫离婚,通州法院已受理此案。?xml:namespace>
张女士称,她于2007年4月在中国结识了美国男子JOHN,并在中国吉林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新婚一个月后,JOHN回了美国,她并未随行,“我只知道JOHN在美国的一个住址,至于他干什么工作,他家人和朋友的情况等我一无所知。”
JOHN返回美国的第一年,与张女士还通过电话及邮件联系,但再未返回中国,张女士也从未去美国探望JOHN。“很快,JOHN在美国的电话号码更换了,我向他住址邮寄的书信也被退回。”张女士称,2010年,她收到美国法院邮寄的传票,JOHN在美国起诉要求与她离婚,但她因不了解美国法律的规定未应诉,也未收到美国法院的相应结案文件。她于2012年、2013年两次在中国起诉要求与JOHN离婚,但均无法提供JOHN的地址用于送达传票。现在她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并在与被告联系。(来源: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