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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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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租房须知

 

近期本市房屋租赁市场逐渐回暖,成交量上升,不少读者来信来电咨询在租房过程中碰到的各类法律问题。对此,笔者特意采访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高级法务主任祝满清,请他就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作解答。

 

问: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签约人不是产权人怎么办?

 

答:如果签订合同的人不是产权人,则可能存在代理关系或者转租关系。 若存在代理关系的,则需有产权人委托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最好经过公证);若存在转租关系的,则需要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合同中约定若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不真实时,转租人应承担何种责任。另外,还需要注意产权人为几人共有,但签约人仅是其中一人时,则需有未到场的其他产权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或者同意出租证明原件等。如果不是上述情形的,则承租人应当格外小心,不要冒然签约,以免上当受骗。

 

问:如何支付租金和押金?

 

答:“付×押×”是租赁市场中对租金和押金支付方式的俗称,比如付三押一,即指租金按三个月为一期支付,押金数额为一个月的租金。具体几个月支付一期租金,则由各人自身状况决定。支付租金,作为承租人主要的义务,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清楚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逾期未支付的违约责任。此种违约责任常见的形式为:每逾期一日加收一定比例滞纳金,且如果超过一定的合理期限(比如30天),出租人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既有利于保护出租人的租金收益,又能给承租人合理的宽限期。

 

押金在法律上称为“租赁保证金”,主要用于抵冲承租人应当承担但未缴付的费用。押金应支付多少,应当按照租期长短、装修程度、家俱家电数量和价值等因素来确定。对于出租人而言,押金数额越高,保障性能越强。但许多人会把押金误解成定金,严格来讲,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只有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时,押金才具有定金的担保作用。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无论支付租金还是押金,若通过银行划帐方式支付的,最好直接划入产权人名下的帐户,并留好相关的划款凭证,以此进一步控制资金风险。

 

问:什么是免租装修期?

 

答:免租装修期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所以应当通过合同来约定其内容。免租装修期较多出现在写字楼、商铺租赁当中,主要是由于承租人在交房后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实际不能办公、营业,此种情形下,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装修期间的租金。 

 

但依据惯例,因使用而产生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仍然需要支付。所以,免租装修期的长短以及各种费用的承担,必须依据合同明确约定,而不能想当然地理解。

 

问:家具家电等设施出现故障,谁来修理?

 

答:签订租赁合同时,对于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应当有明确约定。一般约定,因自然原因引起的功能减弱和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损坏,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承租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

 

问:承租人迟迟不缴纳水费、电费、电话费等费用,怎么办?

 

答: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可以用承租人的押金抵扣。但是,可能会面临的问题是,如果押金抵扣完了该如何办?因此,在合同中应当约定补足押金的方案,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关费用后,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补足押金,如果经出租人通知后一定时间内未补足的话,则出租人可以单方解约,并追究承租人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合同中有此约定,则可以有效整治承租人“老赖”的行为。

 

同样,出租人一直迟迟拖延维修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也一直是让承租人头疼的问题。对此,承租人可以在合同约定,如果出租人拒不维修的,承租人可以代为维修,但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有权从应付租金中等额扣除。

 

居乐网律师提醒市民,租赁房屋签订合同时请尽量使用规范文本,并警惕免责条款。市建委提醒大家,对于规模小、投诉多的中介,一定要提高警惕;而房屋租赁价格明显低于当地普通水平的,消费者也要留神。此外,合同不规范极易引来后患,所以消费者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一定要对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完全看清楚。 去年12月,通过一家中介公司,卢小姐入租中国音乐学院对面安翔路上的丝竹园小区。

案例口头协议失效被扣违约金    

 

当时,双方约定承租期为两个月。签订合同时,经纪公司职员说,按照公司规定,合同上最短的承租时间是一年,不允许只租两个月。但假如房客租满两个月后,可以随时到公司办理退房手续,不扣取任何费用。 

 

今年2月底,卢小姐前往公司办理退房手续。中介公司却提出,卢小姐需支付欠下的300多元电话费,以及提前退房属于合同违约,要罚两个月的违约金,卢小姐与业务人员的口头协商的两月退房属无效协议。

 

提醒:

 

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自己所能想到的条款都落实在书面上,杜绝口头协议形式。对协议书中的一些关键条款,有疑问或者含义不清时,请勿轻信中介人员口头承诺。如果需要补充一些条款,一定要落实在文字上,并请其在上面加盖公司公章,以免发生争议时,公司全部推给个人。

 

案例不用电话宽带却被迫埋单

 

去年7月,王先生与一房地产经纪公司签约,租下了位于西城区车公庄北里1号楼的一套住房。房屋到期时间是今年412日。  入住后,王先生要求对方把电话和ADSL都停了,自己不需要使用。经纪公司表示,即日起就可以停。但今年4月,王先生退房时,对方开具的扣款单上,却被扣下了入住以来每个月的电话月租费和宽带费。同时,因为电话久日未去交款,号码已经注销,经纪公司还要求王先生另交200多元的电话初装费。

 

提醒:

 

在入住前,详细检查承租房子的所有家具和设备,尽量等所有问题解决后再入住。在合同中,要详细填写物业验收单,注明屋内各种设施的品名、品牌、数量、新旧程度等等,由业主和中介公司业务员共同签名确认后,并加盖公章,以防物品的毁损、丢失。

 

同时,尽量在备注条款中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物品发生毁损或争执,应明确责任方的义务。

案例退款协议隐藏“陷阱”

 

刘先生想在北城租房,中介公司向他承诺一个月之内找到所需房屋,但须先交一个月的房租作为押金,如果一个月之内找不到房,押金如数退还。刘先生与其签订租房委托书时,忽视了委托书里有一条很隐蔽的规定:客户如与房主取得任何联系,即视为中介结束,押金归公司所有。 

 

第二天,刘先生与中介公司一职员去看房。过程中,该职员让刘先生与房主交换了联系方式。刘先生最后决定不租时,中介公司表示,只要和房东交换了联系方式,就算中介结束,押金可以不退。而当刘先生跟房东联系时,却怎么也联系不上了。

 

提醒:

 

此案例中的刘先生,所看的房子也许未必是中介公司的房子,而联系的房东可能根本就不存在。客户交纳“看房费”后,看房路上其他业务员打来电话冒充房东说临时有事去不了,让该客户记下“业主”的电话号码。等你去退押金时,业务员会说:“你已和房东取得联系,根据合同看房费不予退还。” 

 

案例退房近一年押金无着落

 

因签合同时没有填写煤气与水的表数,来自福建的林先生去年730日退房后,至今没有拿回押金。租赁方称,原因是客户退房后,就联系不上了。

 

去年130日,林先生与一家中介公司签了一份半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签合同时,我们没有填煤气与水的表数。”

 

林先生说,退房时,中介公司要求他提供居住期间缴纳的煤气费及水费的单据,“他们说,没有那些就无法退房,因为不知道要扣我多少钱。”

 

“我们一般在客户退房后最迟3个月就会退还押金。”该中介公司负责人赵女士说,出现这个特例的原因是林先生退房后,公司就联系不上他了。她认为可能是林先生换号了。但林先生很肯定地说,他的电话号码一直都没有变,公司也没有联系过他。提醒:按协议约定提出退回押金的合理要求时,先拿回押金再交证据,(如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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