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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经历丧偶之痛,又被继女要求迁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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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刚经历丧偶之痛,又被继女要求迁出房屋——婚后住了14年算“同住人”吗

 

  许英今年55岁,丈夫病逝后不久,继女黄小姐就以房屋户主的身份要求她迁出居住多年的房屋。今年5月,黄小姐又将房屋借给了一群外来务工人员,令房屋拥挤脏乱。许英不能忍受,于是将黄小姐告到了普陀区法院。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许英对房屋享有居住权。

 

  丈夫去世引发纠纷

 

  19926月,41岁的许英与55岁的黄老伯登记结婚。但当许英迁户口时却发现户主一栏竟是黄老伯的女儿黄小姐。也就是说,她要迁户口必须得到黄小姐的同意,而黄小姐却不愿配合。

 

  许英只好将户口暂时迁往上海的妹妹家,一挂就是十多年。去年5月,黄老伯因病去世。黄小姐很快就把这套公房购买下来,并要求许英搬出。

 

  去年8月,许英意外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黄小姐将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迁出房子。在法官的调解下,黄小姐最终撤诉。

 

  家中住进不速之客

 

  但事情并没有结束。今年516日,许英回家后吓了一跳,她发现卧室里来了几名陌生男子。一问才知道,黄小姐已把房子租给了这几名外来打工者。在邻居的支持下,许英将黄小姐和出售房屋的房产公司告上法庭。

 

  应享有居住使用权

 

  法院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为该套房屋的同住人,是否享有居住使用权,被告在购买房屋时是否应当与原告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原告许英与黄老伯自1992年结婚后,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屋内,至今已14年,黄老伯户籍及居住地均在以被告为名承租的房屋内。根据相关法规中关于房屋同住人的规定,原告已取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而承租人在行使购买房屋产权时应当协商并征得包括原告在内所有同住人的认可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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