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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一房两卖法院认定不属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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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的一案中,法官慧眼识破了一个恶意串通、破坏房产市场秩序、损害他人权益的事件。

 

  房价上涨后悔贱卖

 

  唐某一家三口以112万余元的价格预购了位于本市古北地区一套175平方米的房屋。在房子即将交付时,唐某夫妇看到有赚头,将该房转让给了杨某,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作价143余万。杨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笔25万元房款,接着,双方办理了房屋和相关资料的交接。随后,杨某将该房装修后出租给他人。

 

  两个多月后,房价上涨,唐某夫妇后悔房价卖得低了,要求取消上述买卖合同,仲裁机构驳回了他们的请求。在此情况下,买房的杨某在交付第二笔118万元房款时十分小心,函告对方:只要按约办理产证及过户手续,这笔房款随时付清,还承诺由自己承担相应费用。然而,卖房的唐某对房屋的过户始终避而不谈。

 

  离奇“房东”突然现身

 

  2004年年底,一个姓吴的陌生人闯进这套房,自称是该房的产权人,有权要求里面的住户迁出。杨某跑到房产交易中心一查,房子的产权早已登记在了这个吴某的名下。原来唐某夫妇利用占有的材料,又以179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卖了出去。势逼无奈,杨某将唐某一家三口及吴某都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谁是房屋的主人。

 

  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一房两卖的唐某向法院声称:因为杨某拒不按约支付118万元房款,自己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可将房再次转让。吴某则称:自己是花高价善意取得的,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打官司的杨某则认为:唐某以拖延时间的办法,造成自己没有按约付款的假象,并以此为由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再次让房卖个高价。

 

  法官识破恶意串通

 

  本案中,吴某是否是善意取得房屋的,直接关系到杨某能否讨回房屋产权。解决这个关键问题,得查清吴某是否真实支付过179万元房款,主审法官周峰从这个地方入手,在法庭上反复询问付款的细节。拿不出凭据的吴某和唐某称,他们是用现金当场支付的。吴某还说,179万元原先是存放在家中的。唐某则说,收到钱后归还了他人,但又拿不出借条或收条。为准确断案,法官周峰特意到财务处核实,经查证,几人清点179万元现金起码耗时一天,而吴某与唐某说,他们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交付现金179万元,直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仅仅花了一个上午。

 

  法官推定,他们没有发生过179万元房款的支付行为,认定这是吴某与唐某间的恶意串通,这种虚假的买卖行为无效。最后判决唐某与吴某共同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恢复原状;唐某一家应继续履行与杨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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