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今年2月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黄兴路上房屋取得小产证后转让给李某,房价105万元。因张某仍有50万元贷款未还,双方约定采用转按揭方式履行合同。今年4月,张某办出小产证,但因银行出台新规定,使其转按揭付款无法实现,且无能力一次性拿出50万元提前还贷,故李某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张某返还已付的30%购房款,但张某认为,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在李某,故要求李某承担房款10%的违约责任。?xml:namespace>
因银行政策变化等原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无法履行,对此,李某不存在违约责任。今年3月底,银行出台新规定,明文规定一年内按揭贷款房屋再转让不能办转按揭,这是张某与李某都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又鉴于双方都不能克服提前还贷50万元的难题,参照合同法第94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张某、李某都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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