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原是骗局?xml:namespace>
刘某被判偿还150万元
不是房屋产权人,在公司因合同诈骗受到刑事追究之时,经办人刘某却主动向受害单位提出以“自己所有”的三套房产承担部分债务。但这只是刘某情急之下的“虚晃一枪”,其实他根本不打算还债。为此,受害单位将刘某及其妻告上法庭,要求他兑现承诺。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终审判决,刘某被判支付150万元。
刘某是某塑业公司业务员,自2004年起塑业公司已资不抵债。为获取资金继续经营,塑业公司以委托外贸单位代理进口化工原料为由,采用虚假担保、抵押空头支票等方法,骗取了多家外贸单位的巨额资金。其中受害单位某实业公司的业务就是通过刘某的介绍并由刘某着手经办的。事发后,受害单位向公安部门举报了塑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另案处理)。
为摆脱自己的涉案嫌疑,刘某主动向实业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载明“自愿将本人和家属名下的两套房屋、一套别墅产权作为补偿塑业公司不能偿还贵公司的货款,并协助贵公司办妥权益转让手续。”然而,刘某在承诺书中载明的三套房屋具体地址后注明“具体以产证为准”。这句看似多余的话其实是刘某埋下的伏笔。当实业公司主张该权益时才得知,上述三套房屋的产权已全部登记在刘妻及他人名下,根本不可能办理转让。为此,实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及其妻赔偿150万元。一审判决认定承诺书所涉及的抵押无效,驳回了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实业公司提出了上诉。
在二审庭审中,刘某辩称,因为当时涉及刑事追究问题,才出具承诺。承诺书的性质为抵押,但自己并没有权利处分他人的权利,在其他产权人没有追认的情况下,该承诺应为无效,故拒绝做出赔偿。实业公司则认为承诺书系刘某的真实意思,刘某应当兑现其承诺。
法官点评
刘某提供的虽是虚假抵押,但他在《承诺书》中明确表示,当塑业公司不能偿还实业公司货款时,由其承担清偿责任,这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债务承担。因此,抵押虽然涉及其他案外人的利益,但刘某仍应承担清偿义务。故在实业公司要求刘某清偿的150万元小于三套房屋的价值的情况下,应予全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