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买卖二手房签约条款产生争议,在交涉中卖家楼先生夫妇私下录制了对买家王明(化名)不利的谈话内容,作为证据递交法院。面对这份对自己极为不利的证据,王明辩驳当初自己承认“事出有因”,目的是息事宁人促成二手房买卖成交。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该录音不予采信,由楼先生夫妇返还王明人民币10万元。 ?xml:namespace>
2007年6月17日,王明与楼先生夫妇签订《委托购买意向书》约定:王明向楼先生夫妇购买上海市常德路某号房屋,总价为262万元。在意向书中双方还约定:王明承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七天内必须支付首付款及房屋差价94万元;协商签订合同时间为6月24日。当日,王明支付定金1万元。6月21日,王明又向楼先生夫妇支付定金9万元。2007年6月24日,是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日期,但王明与楼先生夫妇又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王明承诺于2007年6月28日,给予楼先生夫妇答复是否购买该房屋。若王明决定不购买该房屋,双方仍然按意向书条款执行;若王明决定不再购买该房屋,双方承诺于2007年7月1日再进行面谈。在7月1日的面谈中,双方对何时支付首期房款意见不一,导致未能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同月8日,双方再次就购买该房屋条款继续协商,但仍未达成协议。同月25日,楼先生夫妇发函给王明称《委托购买意向书》已解除,定金已没收。这引起了王明的不满,遂于2008年1月起诉到法院。
王明诉称,楼先生夫妇拒绝按原意向书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拒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要求确认楼先生夫妇拒绝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违约,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声称在7月1日欲签订买卖合同时,楼先生夫妇突然变更付款方式,提出要求立即支付30%的房款,导致未签订买卖合同责任应在楼先生夫妇。并提供中介方员工张某证言,证明他于6月27日接到王明的电话,明确告知要购买该房屋,而在7月1日楼先生夫妇提出变更付款的方式。
法庭上,楼先生夫妇辨称签订《委托购买意向书》,收取王明定金10万元是事实,但双方在6月24日签订协议书时口头约定:7月1日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王明须在当日支付房款30%。但直至7月8日,王明一直未能筹措到钱款,是王辉违约要求驳回起诉。楼先生夫妇还提供7月8日,由双方及中介方张某的谈话录音光盘,在该录音中王明多次承认违约,中介方也曾指认是王明违约。
面对录音光盘,王明认为录音的谈话内容,是在自己和中介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录的,尽管中介方也表示是自己违约,但这是为了息事宁人,早日促成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按照意向书的约定,于2007年6月24日签订买卖合同,但当日双方却重新签订协议书,那么签订的《委托购买意向书》已被终止。在此后的面谈中,双方未就购买该房屋的付款方式达成一致。而楼先生夫妇没有其他证据,仅凭录音光盘确认双方在6月24日变更了付款方式,要求“拗断”10万元定金。但该光盘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录的,法院无法确认谈话内容是否经过剪辑;而王明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依据也不充分,遂法院判决均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