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加入外国国籍定居在国外,可否在中国离婚?xml:namespace>
【案情简介】
2004年,孙女士与相恋多年的男友张某结婚,婚后生有一男孩,一家三口其乐融融。自2006年丈夫张某到加拿大留学、工作后,孙女士就独自带着儿子与丈夫过着天各一方的生活,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在国外,想离婚,请问如何办理离婚。
【上海涉外离婚律师杜黄海律师提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张某自取得加拿大国籍之日起就不再是中国公民了。孙女士与张某的离婚诉讼属于涉外离婚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孙女士可向其在中国境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将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
二、实践中关于此类离婚案件的涉外离婚管辖法院一般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如外国一方作为原告在中国起诉离婚,应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如中国一方作为原告在中国起诉离婚,如外国一方在中国有固定住所,可在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外国一方居住在国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这种情况,中国一方当事人可在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三、如外国一方当事人能够在中国参加诉讼,可以不用委托代理人,自己直接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本人也要参加诉讼;如该外国人不能在中国参加诉讼,他应当在中国聘请委托代理人,其授权方式应为特别授权,其委托代理手续及相关资料应当在本国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进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