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二手房交易常见避税方法及风险-抵押典当?xml:namespace>
规定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74号)。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的手续。
避税方法: 买卖双方签订一份抵押或典当合同,将房屋抵押(典当)给买家,并约定房屋转让价格,同时约定如在抵押(回赎)期内卖家不将房屋赎回,房屋所有权将归买家所有。抵押(回赎)期过后,只要卖家不履行抵押(典当)合同的约定,偿还买家的费用,买家自然取得房屋所有权,这样,卖家就省下营业税,只要缴纳过户的契税和印花税即可。
案例分析: 张先生在丰台区购买一套40万的房子,由房主提议:买卖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典当合同, 将房屋抵押(典当)给张先生,并约定房屋转让价格40万,同时约定如在抵押(回赎)期内房主不将房屋赎回,房屋所有权将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已将原有的房屋卖掉,正在收拾新家的时候。房主由于家庭原因,突然反悔,要求返还房款,并立即收回房屋!张先生这时无计可施,只得搬出该房屋。再重新选购房子!
律师评论:这种方式没有发生买卖关系。在抵押、典当期间,卖方反悔,不想卖了,只要在约定的期间将钱退还给买家就可以收回房子,买方显然百口莫辩,只能忍气吞声。此外,抵押典当也不存在按揭一说,买方需要一次性交足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