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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拆迁,但新房屋产权证上却没有自己名字,法院判决赔偿
因弟弟是弱智残疾人,哥哥便代办了其房屋拆迁安置事宜。这本来是一件值得赞扬的兄弟情深的好事,不料哥哥动了私心,竟在产权房屋使用证上仅写上了自己的名字,继而将房屋出售,房款自己占有。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哥哥义德赔偿弟弟仁德房屋价款35万元,并返还私房补差价款、原房结余面积款、搬家补助费、过渡费、搬迁奖励费等余款7594.90元的一审判决。
哥哥代办产权私占
仁德和义德系亲兄弟。仁德是弱智残疾人,1983年12月结婚后,入住妻子家中。1991年11月,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仁德名下有母亲等两人。登记哥哥义德名下的有妻子等三人。1994年,适逢动迁。义德因仁德不在家且弱智的原因,就全权代办了拆迁安置事宜。同年3月4日,为仁德代办了拆迁安置事宜,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载明被拆迁人是仁德,仁德原居住私房以莘庄地区的一套72.84平方米的602室房屋置换。协议另约定仁德可获搬家补助费、搬迁奖励费、过渡费等费用,但都按照仁德和其母亲两人标准计算。协议的签名和有关款项均有义德代理。在房管所开具的产权房屋使用证和《房屋管理协议》上落款处签字均为义德。在这样的情况下,义德以602室房屋产权人名义,于2003年将房屋出售,所得款自己占有。
弟弟诉请讨回房款
仁德获知上述情况后,由儿子作为法定代理人诉至法庭,称对动迁之事并不知情,也从未委托义德签署动迁协议、办理房屋出售等手续。因此,义德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要求判令返还房屋房价款70万元,同时返还私房补差价款、搬家补助费、过渡费、奖励费等。
义德不同意诉讼请求,称被拆迁的房屋系自己出资建造,属自己所有。因此安置的602室房屋也不属于仁德,其无权主张房款。又因为仁德于拆迁前已搬离,不应享有搬家补助费、过渡费等费用。
诉讼中,双方一致确认602室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为70万元。
法院判决赔偿房款
由于602室房屋系由拆迁安置取得,而该拆迁系以互换房屋产权的形式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因此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决定着安置房屋的权属,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理应是602室房屋的所有人。被拆迁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记载的人员情况表明,仁德是土地使用人,其母亲亦是该户人员之一。因此,根据颁证时的人口情况,登记在仁德名下的宅基地房屋应属其与母亲共有。作为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之一,在拆迁安置互换房屋产权后,仁德是602室房屋的当然所有人,与其母亲共同享有房屋的相关权益。本案中,义德代仁德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擅自将拆迁人安置的应属仁德与其母亲共有的602室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将该房出售,其行为显然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权益份额并考虑602室房屋的升值因素,酌情确定由义德赔偿仁德房屋价款35万元。
另外,义德领取有关补偿款等动迁款项显属不妥,应将仁德应享有之份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