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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高房价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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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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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高房价的法律风险

买主为多贷款做高房价,贷款额度未被银行审批通过,由于房价上涨因素,卖主以买主未能按约付款而不愿卖房了,从而双方发生纠纷。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张先生与汤女士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由汤女士返还张先生首付购房款12万元。

做高房价买卖不成

2009316日,张先生通过中介与汤女士签订居间协议一份,约定张先生向汤女士购买周康地区房屋一套,总价为56万元。430日,张先生为多贷款,要求中介将实际房价56万元做到合同价66万元,并书面承诺如因做高房价影响房屋买卖,本人自行承担责任。后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购房价为66万元。张先生支付汤女士首付款12万元,余款在过户当日以银行贷款支付,贷款不足部分,以现金补足。然而,到了6月底,约定支付余款的期限过了近一个月,张先生的贷款额度由于做高房价仍未被银行审批通过,且未能以现金补足,故汤女士以张先生未能按约付款而不愿卖房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而闹上法庭。

逾期付款双方争议

在法庭上,张先生认为,由于房价上涨因素,汤女士不愿提供贷款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致使自己贷款申请迟迟未获银行批准,现起诉要求汤女士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

汤女士认为,由于张先生做高房价导致未能办出贷款,过了约定付款期限,且未能用现金补足。由于张先生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要求驳回张先生的诉请,并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在审理中,经手的中介人员到庭陈述,张先生未贷到款的原因系做高房价引起,银行审查贷款时要求对房屋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因评估的价值低于双方合同约定的66万元房价,故张先生无法获得80%贷款额度。

违约责任买主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除房价不是双方真实意思外,其余内容均属有效,应恪守履行。张先生为达到多贷款目的而故意做高房价,由此产生逾期付款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现汤女士反诉主张解除合同,有事实依据,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而张先生作为违约方要求汤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双方合同解除,汤女士应将收取的首付购房款返还张先生。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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