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xml:namespace>
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原则,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1.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能够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2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一般按个人所有的财产对待。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向对方索取的财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的规定处理,即如双方当事人同居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判决返还。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同居关系,双方则无相互继承的权利,只能根据扶养的具体情况,按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