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数额的认定?xml:namespace>
——陈国强与王坤、王凤珍婚约彩礼钱的认定案
关键词:彩礼返还数额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案号】(2008)松民一(民)初字第5178号
【判决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原告】陈国强
【被告】王坤、王凤珍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2期
裁判规则:
彩礼给付方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彩礼的数额时,应当综合双方家庭之间财物往来的名义、对象、时间等因素来处理彩礼的返还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与陈智烽系父子关系,二被告系母女关系,王海山与第一被告系父女关系。陈智烽与第一被告于2001年10月相恋并同居,期间陈智烽曾向第一被告汇款、网转共6笔,向第二被告汇款、网转共2笔,网转给案外人王海山两笔款项。后第一被告与陈智烽分手,两人分手时,王海山分几次向陈智烽退还了总计16万元的钱款。
争议要点:
本案所涉案彩礼数额应当如何认定,应当如何返还。
裁判理由:
在双方当事人对于汇款是否为彩礼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汇款发生的时间及双方登记结婚的时间酌情认定。彩礼给付方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彩礼数额的,应综合双方家庭之间财物往来的名义、对象、时间等因素,剔除已清退部分,处理彩礼的返还问题。在双方均确认款项系双方的经济往来,并非彩礼的情况下,应当确认该笔钱款不是彩礼。王海山退还陈智烽的16万元退款系女方父亲在男、女双方分手后分几次大金额向男方迸行清退,具有淸退彩礼的性质。因此,应当确认陈智烽转给女方的彩礼款,且该款经双方确认包含在王海山向陈智烽清退的16万元中。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千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