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关系期间购房款的归属?xml:namespace>
——杨波与萧晴婚约财产纠纷案
关键词:恋爱关系期间购房款返还所有权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审判法院】密云县人民法院
【案号】(2006)密民初字第5375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年11月22日
【原告】杨波
【被告】萧晴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在双方恋爱期间购买的住宅,产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支付购房款的,恋爱关系解除后,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购房款。
基本案情:
原、被告相识后确定了恋爱关系。二人商定购买一套住宅。被告以自己的名义与房地产公司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被告名义办理了产权证书。所购楼房款均由原告银行信用卡支付。房屋购买后,双方对该楼房进行了装修并购置部分家具。原、被告因故解除恋爱关系,被告对涉案住宅主张所有权。
争议要点:
原告能否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
裁判理由: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那么其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信用卡兑账单及所提交的购买装修材料、家具票据,证明其在与被告购买住宅楼所投人的资金数额,所以,被告应返还原告所投入购房款。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