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有过一段婚姻的徐女士与李先生选择同居生活,并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房子,结果一年后两人就因各自孩子的事情闹起了矛盾并最终分手。气愤之余,徐女士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房产,并要求李先生给自己50万元的经济补助。近日,虹口区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支付徐女士房屋折价款150万元。?xml:namespace>
徐女士和李先生都是“70后”离异人士,曾经不幸福的婚姻让他们比别人更向往美满的家庭生活。2012年初,经朋友介绍,两人一见钟情,认识两个月就开始了同居生活。不过李先生的儿子对父亲再婚的想法有些不满,为了安抚儿子,加上对再婚的顾虑,李先生要求先跟徐女士生活一段时间,如果两家人都合得来再正式结婚,对此徐女士也表示同意,因为徐女士也害怕自己的女儿无法跟李先生和睦相处。
两人同居后,一家四口的生活还算融洽,徐女士和李先生还一起购买了房子,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但好景不长,徐女士的女儿和李先生的儿子始终不能友好相处,两人也自然偏袒自己的孩子,结果大家的矛盾越来越深,徐女士在不断升级的争吵中焦头烂额。同居一年后,徐女士提出分手,两人分道扬镳。
面对这段短暂的同居生活,徐女士越想越生气,觉得自己精神受到了极大伤害,还因为家庭不睦影响了工作,导致自己辞职,于是她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子,同时要求李先生补偿自己50万元。
庭审中,徐女士称,购房首付款中她借款支付了近70万元,之后被告出资还了50万元,现在还有20万元借款未还;还贷部分原、被告共同承担,所以原告应该获得房屋的50%权益;原告的精神创伤是客观的,被告应该支付经济补助。
李先生则辩称,买房的大部分钱款都是其个人出资,对于首付款,李先生承认原告确实曾借款支付,但后来李先生已出资归还了该笔借款,贷款部分全部由自己负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产生矛盾是很正常的,不足以导致原告的疾患,不存在经济补助的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应为双方的共同财产,还贷资金为双方共同承担。在产权分割中考虑双方形成共同生活的状态时已经系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具有独立判断和分析处理的能力,对于非法同居可能造成的后果应该是明知的。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助的问题,其生活后果与生活经历之间无法形成必然的损害因果关系,对原告的主张法院难以支持。
法院综合房屋购买时主要资金的来源和负担、以及对房屋管理、维护、使用的主要贡献,酌情确定双方的产权比例,并按照原告的实际需求确定房屋的折价款金额,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