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州移居香港多年的萧女士已经在香港与丈夫离婚3年多了,去年9月份,她竟又收到离婚案传票。原来她的前夫在广州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她的财产。萧女士弄晕了,“我们在香港离了婚并且已经分割完财产,而且他在香港已经再婚,回到内地我们咋又成夫妻?”
直到法院判决前夫胜诉,萧女士还是没弄明白,日前提出上诉。
萧女士的遭遇并不是特例,由于香港与内地的离婚判决仍未达到相互承认的阶段,在何地申请离婚、抚养权、财产分配等,均成为迫切问题,据香港律政司长黄仁龙透露,已就有关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初步讨论。
去年9月份,在广州出生后到香港定居的萧女士突然接到电话通知,广州荔湾区法院要向她送达开庭的传票。
开庭传票?萧女士不知在广州惹上了什么官司,连忙赶来广州一探究竟。哎!原来是她的前夫来到广州的法院立案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以及要求分割财产!
萧女士挺纳闷的,早在2006年,她就已经在香港法院通过了法律程序,解除了婚姻关系并协议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为何现在这个前夫又要回内地法院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回忆:老公风流在港离婚
原来,萧女士与前夫阿林(化名)都是广州人,两人于1961年2月11日在广州市荔湾区登记结婚,次年阿林到香港定居,随后萧女士也于1971年到香港定居,夫妻双方在1961年至1978年间生育了儿女四个。
阿林比萧女士早10年到香港定居,其间在香港先后与两名女子同居,并生下了三个儿子。
萧女士在广州对先到香港定居的丈夫的风流史浑然不知,直到获批准到香港定居后,才知道。
据萧女士回忆陈述,她的前夫自从1988年与内地女子在深圳同居时便很少回家居住。至1998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经正式分居,萧女士便一个人独挑起家庭的大梁,由她自己经营烧腊店以维持家庭的开支及养儿育女。
鉴于名义上的“丈夫”非但在外面风流快活,更不时回到家中添乱,萧女士一咬牙,便于2004年在香港提出了离婚,夫妻间经多轮的“谈判”,于2006年7月签订了协议解除婚姻,并对夫妻名下的财产进行估算分配:一次性支付了港币85万元给阿林。
双方都在香港法院办理了相关的手续,而阿林同意了财产分割的协议内容,在领取了现金后答应不再向萧女士提出任何财产的要求,双方都在法律文书上签上了名。
意外:离了又离前夫广州起诉
萧女士万万没有想到,去年,阿林回到广州,以在内地未解除婚姻关系之名,向荔湾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分割她在广州的一处市值约130万元的房产。萧女士大惑不解,夫妻共同财产早已签订了分割协议并已生效,为什么回到内地就不承认?在香港离了婚,回到内地又成夫妻。
荔湾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已开庭审理,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请求,阿林如愿地得再次分割萧女士的部分财产,而萧女士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此案仍在中级法院审理之中。
观点PK
“判决没有问题、因两地间没承认、生效判决的协议”
律师认为,既然双方在内地也登记过结婚,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法院依照离婚诉讼受理到判决,都符合法律程序。
对此,暨南大学法学副教授、国际私法学的专家戴霞表示,因为香港是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大陆分属不同的法域,香港法院依法享有独立的司法权与终审权,但内地与香港目前还没有达成承认生效判决的法律协议,这就意味着,香港法院不必然承认大陆法院的判决,大陆法院也不必然承认香港的法院判决。
所以阿林仍然可以回内地以丈夫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约并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的财产。
“判决有问题、香港公民的婚姻状况、内地法院不应有管辖权”
而持相反观点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宁媛律师认为,原审法院无权受理此案。虽然原、被告都在广州荔湾区登记结婚,但后来都到了香港定居,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由香港法院判决解除。而原、被告都是香港公民,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香港律政司:已就有关问题与最高院初步讨论
香港律政司长黄仁龙在今年1月11日曾表示,已就有关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初步讨论,以保障离婚双方及子女的利益。
黄仁龙也指出,由2006年起,在香港注册的婚姻中,每年约有30%夫妇其中一方来自内地,但目前并无法例让香港承认或执行内地的离婚命令,故关注这类案件中双方及子女的福利保障。他指,律政司现正检讨,也曾与最高人民法院初步讨论,探讨设立机制以便相互承认和执行离婚命令的可行性。
相关文件:香港法院出具《绝对离婚令》
根据香港的法律,提出(协议)离婚的当事人,收到香港地方法院颁发的《暂准离婚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双方无人提出反对,就成为最终的判决。阿林和萧女士因双方都无提出异议,香港法院遂于2007年1月13日将判令改定为最后判决,法院出具了《绝对离婚令》,两人的婚姻于当日正式解除。
案例
省高院曾批复中山法院:“暂时不予承认为宜”
据国际私法学专家戴霞称,早在2007年,中山市中院就遇到一起类似的官司,并向广东省高院请示是是否可以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离婚判决,当时广东省高院批复称,“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尚未就相互承认生效判决达成相关安排。对于香港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暂时不予承认为宜。你院在裁定不予承认该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时,应告知当事人可向内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