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与违约责任的规定,分别规定在《合同法》的第四章"合同的履行(lvxing)"和第七章"违约责任"中,应当说它们适用的法定条件和立法目的均不相同,在适用时不应当被混为一谈,以先履行抗辩权代替违约责任的适用。如何正确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和违约责任,需要在法理上加以澄清,运用民法解释学的法律解释方法作出正确的解释。法理上的混乱必将导致适用中的盲目和错误。?xml:namespace>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昆明一家旅行社与江苏无锡一家旅行社合作作团,双方约定,由无锡旅行社将其组织的赴滇旅游团交给昆明的旅行社接待,接团前先预付一部分团款,其余团款俟旅游团离滇的当月底前付清。有一个70余人的旅游团出行时正值旅游旺季,无锡旅行社无力订到往返机票,便由昆明的旅行社承担订票义务。昆明的旅行社向上海航空公司订票并委托其将机票直接寄给无锡旅行社。收到机票后无锡旅行社没有认真核对,返程登机前才发现其中8人与其他人不是同一航班,全团客人便拒绝登机,重订另一航班机票造成近16万元的损失,无锡旅行社以此拒付剩余团款,昆明的旅行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中,被告方代理人以先履行抗辩权抗辩原告的主张。他认为,在双方的旅游合同中原告履行债务的顺序在先,被告的付款义务在后,现在原告履行出票义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被告有权拒绝原告的付款请求。原告的原告代理人反驳道,被告代理人适用先履行抗辩权错误。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以合同尚处在履行期间为前提,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即使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当事人只能适用《合同法》第七章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追究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而不能以先履行抗辩权代替追究其违约责任。本案中,旅游合同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旅游行程早已结束客人已经返回原籍,在此情形下,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后果必将导致以先履行抗辩权代替违约责任,违背法律关于两者的适用条件和立法目的。
为什么原、被告代理人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解释呢?原来被告代理人采用的是文义解释方法,而原告代理人除了文义解释方法外还采用了体系解释方法。他们的解释哪一个正确和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立法目的呢?显然原告代理人的体系解释方法是正确的。为什么正确?试看《合同法》的逻辑结构。《合同法》分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总则8章,分则15章,共23章428条。总则各章之间及各章内部大体有一定的逻辑关系。立法者起草合同法时首先是设计,决定它的结构,总则几章,分则几章,总则各章之间大体按照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的顺序进行排列。每一章内部各个条文均不是任意的,杂乱无章的堆砌,而是依一定的逻辑关系排列构成总则体系。各章及各个法律条文所在的位置及前后相关法律条文之间,均有某种逻辑关系存在。
先履行抗辩权规定在《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而违约责任规定在第七章。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违约责任包括实际违约责任和预期违约责任两种情形。实际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107条)预期违约责任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94条(二))。
当我们在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和违约责任的时候,首先要对它们的法律条文的意义、内容、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进行文义解释。解释的结果发现,先履行抗辩权与违约责任有相同之处,都以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为适用的前提,适用时容易发生混淆,甚至以先履行抗辩权代替违约责任的适用。所以采用文义解释方法还不能将二者的适用条件区别开来,这时就要考虑二者在合同法上的位置以及它的前后的逻辑关系,采取体系解释方法进行解释。
根据先履行抗辩权和违约责任在合同法的位置,采用体系解释发现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和违约责任的适用阶段不同。先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则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预期违约责任除外)。当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先履行抗辩权的功能丧失取而代之的是违约责任。先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违约责任是违约救济权。先履行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而不根本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行使的结果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债务,并不消灭合同债的履行效力。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消灭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所以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其目的是促使对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合同目的。而违约责任,除预期违约的情形外,则是当事人一方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追究对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责任,目的在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社会的经济秩序。这才是先履行抗辩权和违约责任的立法本意。
被告代理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混淆了先履行抗辩权与违约责任的适用条件,以先履行抗辩权代替违约责任的适用,违背了先履行抗辩权的立法目的,原因在于他忽视了合同法总则各章及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内部的逻辑关系,当采用文义解释的结果与违约责任相混淆的时候,还应当采用体系解释。
因此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当查明案件事实后,接下来就是找法,在现行法上找到一上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条文时,需要对该法律条文的内容、意义、适用范围有多大?本案是否在它的适用范围以内?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后果是什么进行文义解释,当文义解释方法得出两个以上的解释结果时,就要考虑采用其他的法律解释方法,以求其解释意见符合该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