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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各条款的变更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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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合同法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保险合同是要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订定的合同,具有种种法律上的关系。保险合同内容或有关事项,如有不符、错误或更动,要保人应办理变更或更正,并经保险公司同意,且批注於保险单上。有关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及更正事项主要如下:

  交费地址变更

  投保人变更

  受益人变更

  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及性别更正

  其他文字错误更正

  交费方法变更

  交费期限变更

  收费方式变更

  意外伤害保险职业类别变更

  减少保险金额

  减额缴清保险、展期定期保险

  中途附加各种附约

  中途终止各种附约

  交费地址变更

  收费地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往来与联系的地点。投保人要维护保险权益不致中断,于住所或收费地址有更动时,应即时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投保人若不做通知,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记载最后住所或收费地址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投保人变更

  投保人是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通常,变更有二种情形:

  (1)投保人请求变更;

  (2)继承关系变更。

  受益人变更

  受益人是指经被保险人指定,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通常在投保时指定。

  受益人分为:

  (1)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2)死亡保险金受益人。

  (3)残废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含住院医疗及外科手术等 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不得办理指定或变更。

  以上除第(3)项外,投保人得於保险事故发生前变更受益人,但需经被保险人同意,且批注於保险单上,始生效力。

  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及性别更正

  出生日期或性别错误,会影响被保险人年龄计算与保险费率。投保人接到保险单时应立即核对,如有错误或不符,请办理错误更正。

  其他文字错误更正

  由于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更改或其他资料变化,保单内容也需同时进行变更。

  交费方法变更

  分期交付的续期保险费,於各期续期保险费应缴日前,交费方法皆可申请变更。即月缴、季缴、半年缴及年缴均可相互变更。

  但实务上,以配合年度内已经交付的月数办理,例如,月缴交付三次保险费可变更为季缴,交付六次可变更为半年缴等。 交费期限变更

  交费期限变更

  交费期限是指5年缴、10年缴和20年缴等,一些保险公司(如平安保险公司)受理交费期限缩短业务,即20年缴改为10缴、5年缴,10年缴改为5年缴等业务,变更时应补交两种交费期限的准备金差额。

  收费方式变更

  收费方式是指银行自动转帐交费、到保险公司柜台交费和保险公司派专人上门收费等保险公司收取续期保费的方式。其中银行自动转帐是最方便、最有效的方式,因此各保险公司都提倡由其他收费方式改为银行转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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