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建筑公司2002年1月承建某单位宿舍楼,在建设合同中约定,2002年6月以前,该单位负责将工地上的住户迁走,我公司2003年8月交付该宿舍楼工程。但因拆迁补偿的问题,直至2002年9月,拆迁工作才告完成,我公司即刻进入施工。2003年7月,该单位通知我公司8月底验收该工程,我公司提出因该单位的拆迁工作影响了建筑工程的进度,因此工程需要顺延3个月才能竣工,但该单位对我公司提议不予理睬,称按照合同规定我单位应该在2003年8月交付该工程,否则按我公司违约处理。请问,我公司不能按期交工,是否属于合同违约??xml:namespace>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要求。此即为我国民法中所称的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相对方有权利为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就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公司之所以不能按时完工,是由于该单位违约在先,因此,你公司可以向该单位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另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这里的顺延工程日期,即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方式,因此,对于该单位提出你公司违约的主张,你公司可以拒绝。而据该条规定,若你公司因该单位的在先违约行为受到损失,还可以向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