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即应在市场上寻觅第三方做为交易的相对人与之交易,但在某些情况下,行纪人不妨自己做为交易的相对人,介入委托人所委托的交易中去。这就是行纪人的介入权。这种介入的性质是基于行纪人的介入权,在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直接成立了买卖合同,它无须委托人的承诺,仅依行纪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生其效力。因此,介入权属于一种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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