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律师法律咨询 >> 合同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预期交房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合同法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案例]

  李先生在石家庄买了一套房,约定交房时间为2009111日,到期去领钥匙,开发商却要求交第一年的取暖费3000余元,不交就不给钥匙,如果不领钥匙,从112日起按每日50元收取看房费,李先生今年冬天不准备住这个房,天冷了也没法装修,因此不想交取暖费,他向律师咨询,开发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解答]

  房屋交付(领取钥匙)与供热合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供热合同的主体是供热企业与购房人,供热费应由供热企业收取,如果由物业公司代收的话,要先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在入住装修之前,免交物业费。本案中,房屋交付的第一个取暖期购房者如果同意供热的情况下,双方形成供热合同关系,供热企业才有权收费。开发商将交取暖费作为交钥匙的条件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造成逾期交房的,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