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保管女儿抚养费的诉讼请求。?xml:namespace>
2005年12月,王某前夫刘某因工死亡,其亲属获得赔偿款221500元,但在这笔赔偿金的分配和保管上,使得婆媳之间反目,双方在亲属在场的情况下,请来村书记夏某作调解工作,最终达成“抚恤金分配协议”,约定抚恤金中,女儿继承的部分89000元作为其抚养费,每年提取2500元(特殊情况除外),交由村书记保管。后王某带着女儿改嫁他人,多次向村书记索要全部抚养费未果,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抚恤金分配协议”中关于女儿抚养费的使用上,是双方当事人在互不信任的情况下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为此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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