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xml:namespace>
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3、善意取得: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对共同财产的重要处理决定(如卖房)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版权所有:上海律师咨询网(中国.上海-网址:www.shanghai12348.com)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12F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 1722 7080,传真:021-58770160 邮政编码:200122 ICP备案号:沪ICP备10213835号
友情链接联系QQ(非法律咨询):148099126
上海律师咨询上海律师上海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