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xml:namespace>
张爱国与谢红玉原系夫妻,张蕾系双方婚生之女。2007年张蕾与葛晓明经人介绍后认识,半年后两人登记结婚。2008年4月2日,张蕾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浦东南路房屋的产权于2005年登记在张爱国、谢红玉、张蕾三人名下。2008年11月4日,张爱国与谢红玉协议离婚。离婚时对浦东南路房屋未作分割。随后该房屋一直由张爱国一人居住使用,2010年张爱国与谢红玉以及葛晓明联系,希望能够将房屋的事情处理完毕,张爱国希望房屋归他一人所有,他给付另外两人相应价值的补偿,谢红玉表示同意接受,而葛晓明则明确表示不接受,他要求必须把他的名字写在产权证上,否则就算打官司,他也不去。几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因此张爱国诉到法院要求对于房屋依法分割。
【法院判决】
庭审过程中经过法院合法传唤,葛晓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人民法院经过缺席审理判决房屋归张爱国一人所有,张爱国补偿谢红玉60万元,补偿葛晓明15万元
【律师评析】
首先是本案中继承份额的问题。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浦东南六路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张爱国、谢红玉、张蕾三人名下,故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因房屋取得时间在张蕾与葛晓明登记结婚之前,故张蕾享有的三分之一产权为其个人财产。现张蕾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故该三分之一的产权即为其遗产,依法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原、被告三人法定继承。根据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原、被告三人继承的份额均等。也就是是说张爱国是三分之一加上九分之一,谢红玉三分之加上九分之一,葛晓明是九分之一。
其次缺席审理不影响产权分割。
很多人认为只要被告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拒不同意分割,人民法院是不会同意分割的,实际上这个观点也是不正确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定事由,共有人是有权要求对于共有房产依法分割,而与被告人是否出庭没有必然关系。本案中张爱国要求房屋归其一人所有,同意给付两被告一定的折价款,且被告谢红玉也同意产权归原告一人所有,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张爱国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属于葛晓明的房款问题,张爱国只需要将相应款项交付人民法院,就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更名手续了。(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