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律师法律咨询 >> 房产纠纷案例 >> 文章正文
续弦成为房屋共有人 老汉遗嘱留房给儿子惹纷争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徐老汉在购买公房所有权后,将再婚妻子登记为房屋共有人,后徐老汉去世留下遗嘱,将该房交给2个儿子继承。再婚妻子是否享有房屋一半产权?近日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复杂的房屋确权纠纷,判决继母享有该房1/3产权,两个继子各享有1/3产权。

    徐老汉与原配生有2个儿子,一家四口住在一套公房内。1998年夫妻俩开始办理申请购买公房手续,然而不久原配因病去世。2000年徐老汉与何老太再婚,同年徐老汉交纳购房款后领取房产证,并将何老太登记为共有人。2009年何老汉去世,留下一份遗嘱,载明将房屋产权交由2个儿子继承。

 

    2010年两个儿子将何老太告上法庭,要求按照父亲的遗嘱继承房屋。何老太辩称,自己是房子共有人,应享有一半产权。审理中,经双方确认一致,该房屋价值为30万元。

 

    法院认为,虽然房屋所有权证上明确何老太为共有人,然而事实上该房系徐老汉与原配的共同财产,原配去世后,该房的一半份额应作为遗产由两个儿子和徐老汉共同继承。后徐老汉未经两个儿子同意,擅自将该房屋登记为自己与何老太共有,仅视为对其份额内产权作出处分,即何老太仅享有该房屋1/3产权,考虑到何老太年事已高且无其他住房,最终判决房屋归何老太所有,何老太支付两个继子房屋归并款各10万元。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