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xml:namespace>
袁阿婆与老伴还有三个女儿原住在一套浦东新区的私房内,后该房屋拆迁分配了三套房屋,大女儿和二女儿当时都已经成家因此各自拿了自己的房屋,小女儿当时并未成家所以与父母分配在一套公房内。袁阿婆的老伴去世后,袁阿婆将受配的公房转为产权房,产权人登记在自己一个人名下。该房屋也一直由袁阿婆一个人居住。因为考虑到其他两个女儿自己都给过房子,因此袁阿婆决定将自住的这套房屋在自己百年后留给小女儿,因此立下一份自书遗嘱,遗嘱内容为“本人自愿将位于上海市周浦某路某号某室的房屋在自己百年之后留给小女儿”,然后袁阿婆在遗嘱上签字,摁了手印。后来袁阿婆年纪比较大,行动不方便,而子女们住的又都比较远,照顾起来非常不方便。此时,恰逢居住在莘庄附近的大女儿的邻居要卖房子,因此大女儿与袁阿婆商议将周浦的房屋出售掉,把莘庄的房子买下来,这样方便照顾老人。袁阿婆觉得这个主意不错,所以就把周浦的房子卖掉买了莘庄的房子,产权人依然登记在袁阿婆名下。2011年5月份,袁阿婆不幸去世,在袁阿婆去世一年后三个女儿商议分配房屋时,产生了分歧,小女儿拿着遗嘱要求房屋全部归自己,而大女儿和二女儿觉得原来的遗嘱已经失效,不同意按照遗嘱分配,应该平分房屋,但也表示自愿适当多分一点给小女儿,因为三方差距过大,未能达成一致而诉诸法律。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遗嘱注明的原房屋已经消灭,不存在,原遗嘱对于新房屋是无效,因此判决按照法定继承,该房屋由三个女儿平均继承。
【律师评析】
本案中的情况还是较为常见的,很多人认为既然立了遗嘱,那么即便该房屋出售掉,原遗嘱对于新房屋也是有效的,所以就忽略了这个问题,实际上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并非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立遗嘱人生前是可以以自己的行为改变原遗嘱的内容的,这里的行为包括从形态上灭失遗嘱财产,比如说毁损、消耗掉遗嘱财产,也可以包括从所有权方式上变更,比如将房产赠与他人,或者将房产出售等情况,但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遗嘱对应的财产全部或者部分迷失或者所有权发生变更。就如本案中的情况一样,袁阿婆将原来的房屋出售掉后,原遗嘱指定的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更,原遗嘱将因为丧失遗产标的而无法执行,而新购房屋又不是原遗嘱的指定对象,因而原遗嘱的效力又不能及于新房屋,所以人民法院驳回了小女儿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