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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依然享有农村房屋所有权和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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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案件要点】

 

要点一、所立遗嘱系打印且只有盖章无签字,效力如何认定?

 

要点二、农村宅基地立遗嘱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案情回放】

 

黄小妹与张其分别于2009531日、2008710日去世,双方生育两个子张超、张英、张娜。张英、张娜于1995年和1996年出嫁,张超于2002年结婚。被继承的房屋位于奉贤区西渡镇,该房屋系1988年申请建造,立基申请人为黄小妹、张其、张超、张英和张娜等五人,1989年黄小妹和张其建造了两上两下共计120个平方,1996年加盖一层共计三层180平方米。张英、张娜出嫁后该房屋一直由黄小妹、张其、张超一家居住。2009年黄小妹去世后,张英、张娜提出要分割遗产,张超称母亲生前留有遗嘱,遗嘱显示立遗嘱时间为2007521日,遗嘱称奉贤区西渡镇某村房屋一套系黄小妹、张其建造,为了避免其百年后兄弟姐妹发生纠纷,立下遗嘱房屋都归儿子张超所有,遗嘱内容为打印,签字一栏只有父亲和母亲的印章,没有签字,张英、张娜对此提出异议,因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房屋系一家五口共同建造的,五人对于房屋均有产权,父母去世后属于父母的部分属于遗产。对于遗嘱法院认为该遗嘱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属于黄小妹、张其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房屋归张超所有,张超按照法律规定补偿张娜和张英每人20万元。

 

【作者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第一如何确定遗产的份额,第二遗嘱是否有效。下面我们将逐一解释。

 

首先,遗产的份额确定涉及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权属划分问题。农村的宅基地不同于城镇商品房,城镇商品房可以办理产权证,房屋的所有权以产权登记为准,产权登记在谁名下,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而农村的宅基地则不然,农村宅基地只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对于地上的房屋是没有单独的所有权证的,而且往往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是户主的名字,其他立基人口一般不登记,但是这并不意味这该宅基地使用权只归户主一人,只不过户主是该户的代表而已。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依据该规定,通过调查宅基地使用权证及审核表登记表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的重要依据,本案中诉争房屋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中核定的人员为黄小妹、张其、张超、张英、张娜等5人,故上述五人对系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即便建造时张英、张娜、张超未成年也是产权人之一,只不过由于五人对于房屋的贡献不同,在份额上应该有所区别。

 

因此本案中黄小妹、张其将整幢房屋视为其夫妻共有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便其所留遗嘱有效,也只能是对其所有的部分有效,而不能处分整幢房屋中属于张英和张娜的部分。至于张英和张娜在房屋中应占多少份额,法院一般是结合贡献大小,维护保养情况酌情确定的。

 

其次,关于遗嘱的效力问题。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张超出示的遗嘱既不属于自书遗嘱,也不属于代书遗嘱,根据了解的实际情况黄小妹、张其均不会使用电脑,遗嘱内容由其亲自打印的可能性较小,且无其他人在场见证,因此该遗嘱在真实性上有重大瑕疵,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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