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要点】?xml:namespace>
有时候老人会留遗嘱,但是有的时候老人留下的遗嘱有几份,该依据哪一份作为房产继承的依据呢,本案着重对此作出说明。
【案情回放】
卞国华与张丽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拥有本市长宁区某小区房屋一套,两人共育有两个儿子,两个女儿分别是卞友发、卞友长、卞友英和卞友红,2002年以前夫妻两人一直自己生活,2002年5月份张丽突生疾病,老两口无法独自生活因此召开家庭会议,家庭会议商定老两口与大儿子一起生活,小儿子每月补贴大儿子400元,长宁区的房屋在两位百年之后大儿子占三分之二,小儿子占三分之一,随后老两口搬到卞友发家居住,住了半年后因为与儿媳矛盾较深,老两口不愿意再住下去,随后老两口搬到了两个女儿家轮流居住,2007年5月张丽去世,在女儿家居住期间,两个儿子探望的也比较少,2007年6月卞国华留下了一份自书遗嘱,称多年来自己多亏有两位女儿照顾,因此自己百年以后,长宁区的房屋由两个女儿共同继承,2009年10月卞国华去世,去世后卞友发拿着2002年的遗嘱要求继承房屋,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2002年5月份所立遗嘱内容涉及到张丽部分依然有效,涉及到卞国华部分因卞国华在2007年6月更改了原有遗嘱,因此卞国华部分按照2007年6月所立遗嘱由两个女儿继承,最终卞友发继承三分之一,卞友长继承六分之一,边友英和卞友红各继承四分之一。
【法律评析】
本案最主要的问题是存在两份内容相冲突的遗嘱,到底以哪份为主,这是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那么该如何处理呢?对此法律也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根据该规定如果有几份遗嘱的,那么应该以在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立遗嘱人是可以变更撤销遗嘱的,这也体现了产权人任意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权利,但是这里有个例外,就是如果几份遗嘱中有一份是公证遗嘱,那么不管这份公证遗嘱是在先还是在后,都要以公证遗嘱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他任何类型的遗嘱都是不能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如果要撤销公证遗嘱只能通过再次立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如果要更改公证遗嘱,必须重新再立一个公证遗嘱才行。
本案中之所以部分变更了原有遗嘱主要的问题是,2002年遗嘱是卞国华和张丽共同立下的,而2007年的遗嘱只是卞国华自己立的,卞国华实际上是无权变更张丽的遗嘱,也不能处分张丽的一半房产,所以法庭认定2002年遗嘱部分有效,这也是据此作出判决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