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权房?xml:namespace>
1、出售、抵押产权房要经过老年人同意。
2、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将房屋通过遗嘱的方式遗留给任何人,其他人不得干涉。
3、子女不得以未获得房屋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4、赠与子女的房屋,如果子女存在虐待老人或者不赡养老人的情况可以撤销赠与。
5、老年人出资购买房屋,除非老年人明确表示放弃产权的,否则应当将老年人的名字登记在产权证上,以保证老年人合法权益。
6、子女之间对于父母百年后房屋的处理意见应该充分听取老年人本人的意见。
二、公房
1、老年人作为公房共同居住人的,应当保证老年人的居住权。
2、出售公有住房应该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并且要保证老年人的居住权
3、公房转为售后公房的,应当当面征询同住老年人的意见,不得剥夺老年人的购买资格。
4、老年人作为承租人的公房,他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关系;他人承租的公房,需变更承租关系时,涉及老年承租人的,应该尊重老年人的意见,不能剥夺老年人作为承租人的资格。
5、公房的户口迁入,应当当面征询同住老年人的意见,并且核对老年人签字的真实性。
三、售后公房
1、售后公房老年人放弃作为产权人的,应该保证老年人的居住权。
2、售后公房首次对外出售,应该征得同住的老年人意见,并且要对老年人进行补偿或者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
3、94方案购房时的同住老年人有权增加成为房屋的产权人。
四、拆迁
1、拆迁补偿中其他被拆迁人不得私分老年人的补偿份额。
2、拆迁补偿中,尊重老年人作为被安置房的产权人,不得剥夺其作为产权人的资格。
五、析产
1、他人与老年人共有的房屋,在析产过程中应当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不得因析产造成老年人居住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