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丝毫未尽赡养义务但有法定继承权的继子、继女,一边是侍奉老人二十余年直至终老获得遗产遗赠的侄女,双方都有继承遗产的理由,法庭上互不相让。老人的遗产到底怎样分?近日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定遗产由老人侄女全部获得。?xml:namespace>
23年以前,陆鸿原在大连市有个家,与继任妻子陈凤珠和继女陈英、陈楚生活在一起。1989年,陆鸿只身回到老家。此后,他便饮食起居一应由侄女齐清照顾。2010年,陆鸿重病,回大连治疗,在此期间,依然是侄女齐清照料。2011年1月,自知病重无望的陆鸿在病床上立下一份遗嘱,决定将名下所有的财产遗赠给侄女齐清,条件是齐清全部承担他治病期间的费用并悉心照顾他至去世。这份遗嘱拟定时,陆鸿的胞弟、侄子等人都在现场,并在遗嘱上签了字。这之后没多久,陆鸿便去世了。齐清料理完陆鸿的后事便开始办理遗产取得的一系列手续。然而此时她才发现,陆鸿的继女陈英、陈楚已将陆鸿名下的存款挂失,并要求取得存款。齐清遂一纸诉纸将陈英、陈楚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齐清出示了有陆鸿胞弟、侄子等人签字的遗嘱,并历数陈英、陈楚不孝行径,指责二人作为女儿在20余年中从未尽过赡养义务,二人定居大连,从未探望继父,平时对继父根本不闻不问。陈英、陈楚则辩称,陆鸿发病前身体状况良好,不需要他人照顾。他回江阴也是由生活习惯所致,每年夏天都会回大连居住一个月,和她们团聚,家人相处融洽。陈英、陈楚更指出遗嘱上陆鸿的签名与他本人档案里的严重不符,且陆鸿入院后第三天就突发意识不清,认为遗嘱不是陆鸿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她们二人作为陆鸿的继女,享有法定继承权,应该继承陆鸿名下的财产。
然而,本案中几名重要的证人破除了陈英、陈楚的辩词。法庭对陆鸿胞弟、侄子等当时在遗嘱上签字之人的调查显示,陆鸿在立下遗嘱时意识清醒,遗嘱是他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此陈英、陈楚要求对笔迹进行鉴定的要求也失去了依据,被法庭否决。承办法官还专程去陆鸿生前所住的村子进行了调查,村民们也都证实陆鸿一直由侄女齐清照顾,村民虽然都知道他有两个继女,但从来没见过她们出现。
一番仔细调查后,案子的结果便呼之欲出了。近日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宣判,陈英、陈楚虽是陆鸿继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且陈英、陈楚未能提供对继父陆鸿尽赡养义务的证据,故其侄女齐清按遗赠扶养协议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依法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陆鸿名下的32万元存款及利息由齐清获得。(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