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xml:namespace>
杜一泓与妻子共生育有五个子女,分别是杜一、杜二、杜三、杜四和杜五。两位老人2005年相继去世,去世时留下位于浦东新区房屋一套。该房屋属于私房,产权人为杜一泓,由于房屋面积较小,房屋实际由杜五一家实际居住,该房屋内有三人的户口即杜五一家三口。2009年该房屋被列入拆迁安置范围,2010年3月份杜五代表其他的兄弟姐妹与动迁公司签订了《动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共获得房屋评估价格130万,套型补贴30万,价格补贴40万以及搬家费、奖励费等各项补偿共计300万元,签约后,五个兄弟姐妹对于该笔款项的分割发生争议,杜一、杜二、杜三和杜四认为房屋评估价格和套型补贴以及价格补贴都应该作为遗产处理,五人平分每人40万元。而杜五认为价格补贴和套型补贴不属于遗产范围,只有评估价格130万元才可以作为遗产由五人平均分割,每人26万元。居委会数次调解,双方各执一词,最终不得不对簿公堂。
庭审中:杜一、杜二、杜三和杜四称该房屋是父母遗留的私房,不管是评估价格还是套型补贴还是价格补贴都属于房屋的价值补偿款,应该由所有子女共同分割。而杜五则称,该房屋虽然是遗产,但是房屋的价值已经体现在了评估价格中,价格补贴和套型补贴是补偿房屋的被安置人的,不是遗产,不同意分割。
【处理结果】
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房屋属于遗产,房屋评估价格是对于房屋本身价值的直接体现,是该房屋全部的货币化转化形式,价格补贴和套型补贴系属于补贴性质,并非房屋价值的转化形式,因此不属于遗产,杜一、杜二、杜三和杜四共计每人获得补偿26万元。
【律师评析】
《继承法》第3条第2项明文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属于遗产。本案中被拆迁的房屋是杜一泓生前遗留的房产,属于遗产。鉴于其生前并未有遗嘱,那么在其去世后应该由所有的五个子女平均分配,对于这一点诉讼各方均没有异议,但问题是,该房屋在杜一泓去世后并未立刻进行分割,直到房屋拆迁,该房屋被拆迁后,作为实物的房屋转化为拆迁补偿安置款,因为拆迁补偿的过程并非如房屋买卖一样,房屋的出售款就是房屋价值的全部转化形式。动迁则不然,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也就是说房屋拆迁获得的补偿款不仅仅包括房屋的价值补偿也包括对于实际居住人的安置补偿,所以如何确定房屋本身的补偿成为本案的一个关键。
我们认为结合动迁协议的约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房屋的价值补偿款应该限于“评估价格”,而不应该包括“套型补贴”和“价格补贴”,因为评估价格是由专门的评估公司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以及所处的地理位置而综合考虑认定的,而评估价格是按照单位面积的评估价格乘以总建筑面积计算得出的,客观上能够体现该房屋的全部价值,而“套型补贴”和“价格补贴”实际上是按照政府的相关规定计算所得的,属于额外的补贴性质,与房屋价值本身关系不大,因此不应当属于遗产的直接转化形式,因此也就不能直接列入遗产范围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