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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老太夫妇有子女五人,平房十间。在老伴去世后葛老太和子女对房屋进行了析产,约定葛老太占有六间平房。2000年,葛老太立下遗嘱将其所有的平房由长子继承。2003年,因葛老太的六间平房拆迁,其被安置了住房一套并取得拆迁款48万元。2007年,葛老太去世,五子女因继承产生纠纷。四子女将长子诉至法院,称房屋既已拆迁,遗嘱应当失效,要求对葛老太遗产依法继承;长子认为公证遗嘱仍然有效,不同意诉讼请求。
判 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葛老太的遗嘱是有效的,对原告要求葛老太的现有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 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遗嘱中所指的房屋被拆迁后,遗嘱还是否有效。
首先,2000年3月,葛老太所立的公证遗嘱是有效的。葛老太在老伴去世后,对房屋和几个子女进行了分析,在确定了自己的份额后立遗嘱将其留给长子继承,遗嘱的内容是葛老太真实的意思表示,在遗嘱的形式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该遗嘱是有效的。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房屋拆迁是否影响遗嘱的效力?诉争房屋被合法拆迁后,虽然遗嘱中所涉的房屋已不存在,但却转化为货币形式的财产。葛老太对房屋享有财产权,不能把房屋实体上的灭失等同于财产权的丧失,其仍然享有财产权,享有的是由于房屋拆迁而转化为拆迁补偿款的财产所有权。所以说葛老太实质上的财产并未灭失,只是在存在方式上有所变化,遗嘱中提到的财产仍然要按照葛老太的意思进行分配,故房屋拆迁后葛老太的公证遗嘱不能视为被撤销,仍然是有效的。
第三,遗嘱中所指地点的房屋被拆迁后,遗嘱该如何执行呢?遗嘱是被继承人对其遗产及相关事宜的处理安排,因此遗嘱的内容应具体明确,以便于执行。从葛老太的遗嘱可以看出她要处理的是原十间平房中她个人名下的财产份额。财产的形式在2000年3月表现为原十间平房中她的个人份额,拆迁后转化成被安置的住房一套及拆迁款中个人的份额。财产的分配方法是将上面提到的财产全部给其大儿子,这样的分配方法不依财产形式的变化而变化。也就是说在原房屋拆迁后,大儿子可以依遗嘱继承被安置住房一套及拆迁款中属于葛老太的份额。
我们知道,遗嘱继承又称意定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方式。既然葛老太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存在,就应该按照其表示的意思对其指定的遗产进行分配,在指定财产的形式发生变化时仍然要按照遗嘱指定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这体现了对立遗嘱人意愿的尊重。所以,既然遗嘱合法有效,就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故原告要求对葛老太的现有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