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出钱建了房子,住了二十余年才发现产权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年过八旬的老先生无奈之下将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女儿女婿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属于自己应有的份额。 ?xml:namespace>
周老先生已经82岁,曾经与女儿一家长期生活居住在两间老房子里。女儿女婿一间房,老人一间房。有了孩子以后老人又与孩子住在了一起。1991年年初,女儿考虑到子女已经长大,与老人生活在一间房内生活不是很方便,而且也感觉房间越来越小。于是与父亲商量,希望能够重新翻建自家的老屋,建成后双方分开居住。
为了避免以后的房产纷争,周老先生和子女还订立了一份协议,明确由其出资建造一间15平方的小屋,小屋的产权、使用权均归于自己所有。为此,周老先生共出资6000余元。房屋建成后,他高兴地入住了一楼西南侧的这间房间,并且一住就是二十年。
2010年12月,周老先生考虑到自己年龄大了,所以与女儿协商分户事宜。此时,他突然发现自己住了二十年的房间竟然产权人不是自己,而是登记在了女婿的名下。他感觉受骗,马上提出了质疑。同时,周老先生觉得自己年事以高,为了避免今后子女之间产生纷争,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份额。看到父亲拿出了当时签订的协议书,女儿女婿只是说限于政策原因,所以产权证上没有父亲的名字。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1991年房屋建成之后,周老先生共出资6900余元,并且双方约定原告有15平方米的房间产权。2001年7月,女婿取得了这栋房屋的房产证书,并且将房屋登记在其一个人的名下。法院最后依据周老先生的拿出的协议,支持他的请求,确认其享有居住房间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