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大娘去世前,确定自己住的房屋由七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继承。谁知这七人却因这套房屋打了三年官司。?xml:namespace>
2000年,赵大娘购买了河西区一套独单,该房是半福利分房,按相关规定属限制买卖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证。因此,赵大娘仅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未办理过户手续。2002年底,赵大娘因病去世。去世前立下遗嘱,房屋由七个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继承。随后,该套房屋由外孙子女二人居住。2008年,另外五个孙子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居住该房的两个外孙子女告上法庭,请求判定按照赵大娘遗嘱继承房屋。但由于房屋权属问题尚未明确,导致案件审理中止。时隔三年,河西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五个孙子女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对房屋按总价值35万元进行析产分割,并由赵大娘的小孙子出资30万元给其他6个共有人均分。
法庭上,赵大娘的外孙子女不同意孙子女的诉讼请求,其辩称,房屋现由自己居住,由于别处无房,如果对房屋进行析产分割,自己将无处居住。
据调查,2008年五个孙子女因继承一案曾将外孙子女告上法庭。由于当时外孙子女与原房主均否认房屋买卖的事实,房屋权属问题尚未明确,法院中止案件的诉讼。随后,五个孙子女与原房主就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房屋归赵大娘所有。因赵大娘已去世,五个孙子女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房屋归赵大娘的七个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共同共有。法院一审判定房屋归赵大娘的七个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共同共有,待房屋具备所有权登记条件时,原房主应协助七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宣判后,原房主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重审,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日前重新开庭恢复审理后,经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该房屋现价为41万元。赵大娘的五个孙子女不同意按照修改价格进行析产分割,而主张按照自报价35万元进行析产分割,并由赵大娘的小孙子出资30万元给其他六个共有人均分。赵大娘的孙子女以无房居住为由不同意析产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是赵大娘的七个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共同共有的财产,七人对公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五个孙子女主张对房屋进行析产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孙子女五人不同意按照评估价格进行析产,而是主张按自报价格,外孙子女不予认可,且不同意析产分割。鉴于此,五个孙子女要求按自报价格进行析产分割的主张,法院认为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认为,若按照评估价格进行析产分割,由赵大娘小孙子出资留购,违背了五个孙子女的意愿,显然不妥。因此,法院认为现在尚不具备析产分割的条件,应待具备析产分割条件后再行解决。根据以上情况,一审驳回了赵大娘五个孙子女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