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立下遗嘱,但妹妹和弟弟都不同意。为了维护自己应得的遗产,大姐将妹妹和弟弟告上了法庭。这份遗产该怎么继承,成为姐弟三人的辩论焦点。?xml:namespace>
郭老先生有三个子女。2005年郭老先生老伴去世,三年后他手书遗嘱一份,将住房归大女儿郭大丽所有,将名下存款20万元分给小女儿郭小丽和儿子郭小刚每人10万元。郭老先生去世后,郭大丽多次找到妹妹和弟弟,要求按照父亲的遗嘱分配遗产,没想到妹妹和弟弟都不同意。因此,郭大丽起诉至河西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父亲自书的遗嘱有效,并按照该遗嘱继承父亲的房屋。
法庭上,郭小丽辩称不同意姐姐的诉讼请求。郭小丽称,父亲的遗嘱是真实的,但是遗嘱处分了母亲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包括房产和存款;父亲的总遗产是160万元,遗嘱只是对部分遗产进行了分配,对除了20万元之外的存款未做处理。姐姐郭大丽在执行遗嘱过程中企图隐匿财产,且有侵吞财产的行为。
郭小丽认为,姐姐对隐匿侵吞的财产应丧失继承权。由于姐姐在父亲抢救过程中存在不作为,在父亲死亡上负有责任,因此已经丧失继承权,父亲的遗嘱不应再执行。
郭小丽称,2000年弟弟郭小刚在未经父母允许的情况下出国,而父母在此期间相继病故。他没有尽赡养义务,也没有回国参加父母的葬礼,因此应少分得遗产,且在其第一次回国探亲时,母亲就已口头剥夺了他的继承权,弟弟也口头承诺放弃继承。
而郭小刚辩称,同意大姐郭大丽的诉讼请求,认为遗嘱是父亲真实意思的表达,他认为大姐照顾了父亲生前所有的生活起居,理应继承遗嘱的份额。他还称,遗嘱内容并未涉及母亲的财产。二姐提到的母亲财产问题与本案无关,且二姐也未提供证据表明哪些是属于母亲的财产,因此应以遗嘱涉及的财产为准。既然二姐认可遗嘱的真实性,那自己和大姐应得到相应的份额,二姐声称有遗嘱以外的遗产,但是没有提供证据。
经查,1998年郭老先生购买了其生前居住的房屋。2005年郭老先生的妻子去世,没有对她的遗产进行析产继承。郭老先生名下有存款215200元,以及抚恤金34035.2元、丧葬剩余费用4160元。
诉讼期间,郭小丽向法院申请对父亲生前居住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屋价值为7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老先生在其妻子去世前所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妻子去世后由郭老先生及子女析产继承;郭老先生遗嘱所涉及的对于郭老先生及其妻子所共有财产的分配效力,仅及于郭老先生所有份额的部分。
法院认为,对于超出遗嘱继承范围及遗嘱所涉及的郭老先生个人财产以外的财产,应依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继承。庭审中,郭小丽对姐姐及弟弟继承人权利有异议,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对郭大丽和郭小刚的继承人权利予以认定。郭小丽主张的父母其他遗产,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财产的现实存在,法院予以驳回。
由此,法院判定郭老先生生前居住的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应先析产再依遗嘱继承及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根据评估该房屋价值为70万元,法院判定郭大丽取得52.5万元,郭小丽和郭小刚分别取得8.75万元。根据郭老先生遗嘱,该房屋归郭大丽所有,郭大丽给付弟妹上述数额的房屋折价款。郭老先生名下的存款,依据遗嘱继承及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法院判定郭大丽取得31131.74元,郭小丽和郭小刚分别取得111131.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