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 >> 文章正文
夫妻离婚分割股权如何确定股东身份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2002年,王某与赵某结婚,二人以王某的名义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22%的股权。20066月,二人协议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王某所持某公司的股权一分为二,双方各持11%的股权。赵某持离婚协议书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确认其股东身份,遭到公司其他股东的一致拒绝。赵某因而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其股东身份。

 

    本案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问题。所谓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具有很强的信任性,这种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不仅维系着公司组织的存续和发展,而且保障了公司组织机构的有效运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王某将某部分股权分割给并非公司股东的赵某,带有对外转让股权的性质,因公司其他股东拒绝赵某的股东身份,因此赵某不能基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股权分割的约定成为公司的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因此,赵某是否能成为公司股东,人民法院应依照此司法解释依法处理。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