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离婚妻子分股权 丈夫设局“洗清”前妻权益?xml:namespace>
众所周知,股权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一种,离婚时,股权应该分割。但在具体操作中,有因法律衔接不畅,造成“维权难”的现象。日前,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夫妻股权争议案件中发现了法律漏洞带来的弊端,主审法官表示,《公司法》与《婚姻法》对此种情况没有完美衔接,亟待司法解释。
离婚打响财产分割战
离婚,在剥离夫妻情感之后,剩下两个决定性问题,一是财产分割,二是孩子归属。
前不久,家住济南历下区的曹女士打算与丈夫离婚,她向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起诉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她丈夫戚某的相关共同财产,其中包括戚某持有的某经贸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股权。
曹女士回忆那时情景:“这30万股权虽属于共同财产,可在公司里只登记丈夫的名字,我不是公司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我这个外人转让部分股权,应当经股东会过半数同意,但是当时公司的账目混乱,根本难以向法院提供账本,导致财产分割事宜久拖不决。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我们离婚。”
两次倒手“洗”没股权
虽然没有离成婚,但感情已是覆水难收。
当法院解除了对戚某名下财产的查封后,戚某迅速行动起来,通过两次公司行为的“倒手”将曹女士的股权利益“洗”没了,而且两次股权变更均在工商局进行了登记。“虽然戚某已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但他实际上还是30万股权的控制人。我的权利消失了!我的财产消失了!”愤怒的曹女士被事实再次“逼”上法庭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对二人判离,但未分割共同财产。日前,曹女士又向历下区法院提出诉求,请求依法撤销两次股权转让行为。但因两次股权转让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欺诈、胁迫等情形,不符合合同撤销的要件,曹女士的诉求被驳回。
维护股权亟待司法解释
此案宣判后,承办法官也替曹女士鸣不平:“但有时真就是法不容情,从该有限公司的程序上找不到漏洞,问题出在《公司法》与《婚姻法》对此种情况没有完美衔接。”夫妻二人股权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公司法》 规定了作为股东的那个人去世如何继承股权的情况,但未规定夫妻成仇,无法形成合意,股东有意损害曾经的利益共有人时怎么办。公司法的特色是建立了包括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等投资者(股东)权益司法救济制度,规定了股东为自己利益直接诉讼的权利,对像曹女士这种虽有权益,但未进入股东会的“圈外人”的保护,没有明确规定。维权相关细节还亟待《婚姻法》进一步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