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均为同一公司的股东,双方离婚时,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出资额的分割较为容易。夫妻双方可就上述股权的分割形成具体的分割协议,如果协商一致,则可以依法办理相应的出资转让手续。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均为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则在股权分割时也不会受到过多的限制。?xml:namespace>
二、双方仅有一方为公司股东,则其分割就较为复杂。《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由此可见,夫妻仅有一方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对于该方名义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出资额的分割双方可协商一个具体的股权分割方案,持有股权的一方可不变更股权的持有人,但须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现金补偿,也可由持有股权的一方将股权向对方进行分割。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的双重性质,在分割股权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过半数股东同意股权分割意见,或者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如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可就该部分股权向该股东转让,夫妻双方就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如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除上述情形外,法院审理的涉及股权分割的离婚案件往往为夫妻双方无法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情形。由于有限公司不同于股份公司,其兼具人合和资合的双重性质,为了便于有限公司日后的经营、发展及企业的稳定,在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不宜将股权直接分割,应由权威机构,本着公平、合理、合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股东已认缴并实缴的出资额为准,全面考虑公司的盈亏状况、发展前景等引起股权变动的诸多因素对净利润进行评估。
但在现实中,由于不同的企业有着不同的经营现状,在以此种情形分割股权,持有股权的一方往往由于资金短缺等原因很难一次性将股权的折价补偿金向对方支付,那么,也可以依据公司不同阶段的净利润以一定的比例分期支付,不持有股份的一方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同样也不对企业承担责任。但此种方式仅适用有较高的知名度或企业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的公司,否则参与经营方可能因为种种因素进行恶意抽逃资金或使对方无利润可分,使得对方利益很难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