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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继承人擅自处分房产引发房产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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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案情回放]

 

    李甲和李乙系兄弟二人,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李甲居住。李甲未经李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李乙得知后前来找李乙理论,二人诉至法院。那么房屋的产权应当归谁所有?

 

    上海房产律师法律提示

 

    本案首先是一个遗产继承中被继承的房屋共同共有的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共同继承的房屋未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这与按份共有是相区别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转让属于自己的份额,而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结束后才能转让自己的份额。也就是说,继承得来的三间房屋属于李甲和李乙共同共有的房产。

 

    李甲加盖的房屋与李甲、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独立,所以李甲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所有权,加盖的部分不能由李甲和李乙共有。

 

    《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物权法》也有此规定的立法精神,李甲对其加盖的房屋有处分权,而对其与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单独的处分权,但由于李甲是三间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且丙是善意(《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所以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丙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李乙无权要求丙返还。

 

    李甲擅自处分自己与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对李乙来说构成侵权,李乙应当提起侵权之诉,具体的诉讼请求可以是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李甲向李乙赔偿损失。如果李乙起诉要求确认李甲转让行为无效,因为人民法院在裁判时会考虑保护丙的合法权益,所以这个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总之,李乙可以请求李甲赔偿损失,但是房屋的所有权是不可能再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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