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xml:namespace>
原告王某。
原告张某。
原告郝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与被继承人张某某于1980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一女即原告王某。原告张某、郝某某系被继承人张某某的父母。1995年5月20日,被告王某某购买了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36弄28号甲103室房屋产权,产权所有人登记为被告王某某。被继承人张某某于2004年11月3日去世,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张某某去世时除本案系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36弄28号甲103室房屋外,还留有公积金3,082.16元、养老金6,694.20元,原告王某他处无房,现在外租房居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36弄28号甲103室房屋的现有市场价值为人民币80万元。
【法院判决】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36弄28号甲103室房屋产权归原告王某所有;
二、原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某、郝某某房屋折价款各人民币10万元,支付被告王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
【上海房产律师评析】
第一、产权人去世,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留有遗嘱的,进行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配偶王某某及其女儿王某、父亲张某、母亲郝某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36弄28号甲103室房屋、公积金3,082.16元、养老金6,694.20元系被继承人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上述财产系张某某、王某某的共同财产,其中的50%份额属于被告王某某,其余50%的份额系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由三原告及被告各继承12.5%的份额。
第二、房屋归属看谁更需要,不以份额为唯一依据
上海市浦东新区陈春路某室房屋已判归被告王某某所有,而原告王某他处无房居住等实际情况。故,王某更需要房屋以满足居住的基本需求,原告王某要求系争房屋产权归原告王某所有,由原告王某给付其余二原告及被告所享有份额相应的房屋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