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xml:namespace>
原告:章悦文。
被告:章满文。
第三人:章灿灿。
被继承人马阿三于2002年12月5日死亡,被继承人章启于2006年8月6日死亡。马阿三、章启共生育二子 即章悦文、章满文。章灿灿系章满文之女。马阿三生前未立遗嘱。2006年5月11日,章启自书遗嘱1份,内容为:“爱人马阿三生前和我在1998年动迁时就商定,等我俩故世后,龙吴路龙吟路内455弄24号202室的内部财产权和房产权归小儿子章满文所有。龙吟路455弄24号202室系原公房拆迁取得,被安置人口包括父母而章灿灿三人,章满文持遗嘱请求继承,遭到哥哥的质疑,哥哥认为该遗嘱系弟弟强迫父亲立下,应无效,不同意由弟弟一人继承,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遗嘱有效,房屋归章满文所有,章满文给付章悦文和章灿灿房屋补偿款若干。
【上海房产律师评析】
第一、遗嘱部分有效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所有财产,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章启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定。
系争房屋为马阿三和章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产权,该房屋所有权人应为马阿三和章启共同共有财产。章启遗嘱中处分了属于马阿三所有的房产权利,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第二、继承原则
马阿三先于章启死亡,其对系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即章启和章悦文、章满文继承。章启对系争房屋享有的权利份额及其继承马阿三房屋遗产的应继份额按其遗嘱中合法部分内容由章满文继承。章满文取得房屋权利后应按系争房屋的评估价格给付章悦文、徐晨清应继份额的房屋遗产补偿款及对章灿灿进行补偿,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判处。
第三、章灿灿系房屋的共同居住人,理应获得相应补偿。
系争房屋为动迁安置房屋,当时动迁单位在安置马阿三一户的房屋面积中考虑到章灿灿为受安置人及独生子女的因素。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马阿三在取得系争房屋的权利后,应当给予章灿灿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