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要求祖父母履行赠房协议 法院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xml:namespace>
孙女因祖父母未履行赠与房产的协议,而一纸诉状将祖父母告进法院,要求确认赠与的房产权归自己所有。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依法可以撤销赠与,故对孙女张小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赠房协议惹纠纷
张小姐的父亲张先生与母亲郭女士于2004年2月登记离婚,张小姐由其母亲独自抚养。2006年10月,张小姐的祖父母与张小姐及其母亲签订协议书1份,祖父母承诺将农村宅基地房屋三上三下中东面楼下两间、楼上两间及围墙内场地产权赠与孙女张小姐,并言明在张小姐在成年前不得将上述房屋出卖或出租。今年6月,张小姐以祖父母未履行协议为由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产权归己所有。
协议履行起争执
张小姐诉称,其父张先生因有外遇,故于与其母离婚,双方曾签订协议书1份,父亲承诺家中住房两上两下归自己及其母所有,以作为对其及母亲的伤害补偿。当时,由于政策原因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更名,祖父母遂又于2006年10月与自己及其母亲签订了1份赠与协议书,言明三上三下房子东面楼下两间、楼上两间及围墙内场地产权赠与自己。现因祖父母不愿按上述协议履行,而诉至法院。
张小姐的祖父母辩称,当时张小姐母亲以告张先生重婚罪为由而胁迫其将上述房屋赠与张小姐,故赠与协议系受张小姐之母胁迫情况下而签订的。现不愿意将上述房屋赠与张小姐,撤回上述赠与承诺,请求依法驳回张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可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现张小姐的祖父母明确表示撤销赠与,故对张小姐要求法院确认讼争三上三下房屋中东面楼下两间、楼上两间及围墙内场地产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