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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卖房遭拒,公婆法庭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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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丧夫儿媳想卖掉自己房屋遭公婆反对,她和儿子一起把公婆告上法庭,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死者曹某的遗产房屋归原告张女士和其儿子所有,儿媳应将房屋折价偿付公婆33万余元。

 

    张女士与70多岁的曹老伯、柳大妈是儿媳与公婆关系。20078月,两位老人的独生儿子曹某,不幸在一起道路交通车祸事故中死亡。原本就没有固定工作的儿媳张女士,对丈夫的突然去世使感情和经济损失都无法接受,两老同样悲痛。张女士为了抚养儿子和维持生活,加上买房的贷款未还清,去年底,张女士想以130万余元的价格,把自己居住的这套150平方米的新房卖掉,但遭到公婆的强烈反对。张女士以房屋登记权利人是在夫妻名下,是他们婚后的共同财产为由,在房产中介公司挂牌坚持出售该房屋,为此,公婆与张女士间的矛盾加重。因此在20084月,张女士和3岁的儿子一起把公婆告上法庭,以法定继承纠纷为案由起诉到法院,请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曹老伯、柳大妈认为,该房屋是儿子的遗产,儿媳可以按份共有,但不主张儿媳将上述房屋处理变卖;两老同时要求儿媳按同一顺序继承人,折价补偿款额给公婆。

 

    法院认为,遗产的继承,只限于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一方死亡后,在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分出归配偶所有,另一半才是死者个人合法财产,可作为遗产继承。法定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考虑到原告和其孩子抚养教育的实际情况,上述房屋归两原告为宜。同时考虑到两被告早已退休、体弱多病且缺少儿子的照顾,应当按遗产的份额以折价的方式补偿给两被告,但补偿款数额较大,可给予原告一定的宽限期限。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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