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将名下的房产交由自己的长子继承,长子又在遗嘱中将这处房产交给自己的妻子……丈夫去世后,房子由妻子继承本来顺理成章的事,如今却因为四个小姑的异议而不得不对簿公堂。日前,青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xml:namespace>
焦点一:财产分配说?
蔡女士是王家的儿媳妇。2003年的时候,蔡女士的丈夫去世,给她留下了青浦区的一处房产。孰料纷争由此而来,在继承房产后不久,丈夫的四个妹妹便上门大闹,要求蔡女士重新分配遗产。蔡女士不明白,这处房产是自己丈夫交由自己继承的遗产,怎么会和四个小姑扯上了关系呢?
原来,蔡女士所继承的这处房产,是由原来在黄浦区的公房置换所得。由于置换的时候姐妹四人和王老太、蔡女士的户口同时在这处房产名下,因此王家大姐和二姐认为,这处房产不应该全部归给蔡女士一人,而是应该拿出来重新分配。
对于王家姐妹的“遗产分配说”,法院认为,王家四姐妹并非是蔡女士丈夫的法定继承人,所以他所立遗嘱的内容不涉及四姐妹的权利。但在这场官司中,蔡女士主张系争房屋的权利归其所有,所以蔡女士应举证其一人有权主张系争房屋产权的相关证据。蔡女士为此出具了丈夫的遗嘱和委托证明等相关证据,遗嘱效力得到了确认,同时蔡女士的子女明确表示对系争房屋放弃继承权,故蔡女士可作为自己丈夫的继承人,主张系争房屋权利。
焦点二:房屋是否为婆婆遗产?
蔡女士主张系争房屋是自己的婆婆所购买的,根据房地产权利登记,王老太的确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但王家大姐和二姐却主张系争房屋是由旧公房置换所得,因为当时户口在那里,所以自己也是房屋的产权人之一。就算这处房产不是置换房,是由王老太自己出资购买的,那她们的父亲也应该有一定份额。所以无论如何,她们认定,系争房屋并不全部是王老太的遗产。
但是根据三妹出具的房屋置换同意书,和之前呈交的购房合同和发票,都证明了系争房屋是王老太一个所购,而且房地产权证上也写明房屋权利人为王老太一人。基于房地产权利登记作为一种法定的公示制度,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在王家大姐和二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系争房屋是她们和王老太等共有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系争房屋系王老太所有。王老太死亡后,这套房屋属于她的遗产范围。
焦点三:遗嘱究竟是否伪造?
王家大姐在法庭辩论中指出,蔡女士所提供的遗嘱上,立遗嘱之人的签名模糊,而且签名与正文的字体不一,所以王家大姐认为遗嘱上的签名不是王老太本人的签名,所以对蔡女士所提供的遗嘱不予确认,认为遗嘱应当作无效处理。
王家二姐的想法和大姐不谋而合,她认为,蔡女士所提供的遗嘱系代书遗嘱,其制作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其内容不能代表王老太的真实想法。另外,王老太生前从未告知有遗嘱的存在,事后长达7年间蔡女士的丈夫也从未出示过该份遗嘱,更没有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以她对遗嘱的真实性深表怀疑。
对此,三名证人的证言则证明了遗嘱的真实性。从法庭审理中得知,帮助王老太完成遗嘱的,是隔壁的老邻居张阿姨和李阿姨。根据张阿姨的证词,蔡女士所提供的遗嘱是在王老太哥嫂家所立,当时根据王老太的意思由其代书,后将遗嘱内容宣读,确认无误后由王老太作为遗嘱人签名,李阿姨和自己则作为见证人签名。随后上庭的李阿姨也证明了这点。因此法院认为,该遗嘱从形式要件、订立程序、见证人限制、遗嘱内容上均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
最终判决:房屋理应由儿媳继承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王老太在生前所立遗嘱中明确表示,将这处房屋交由蔡女士的丈夫继承,经过法庭调查,这项遗嘱是合法有效的。蔡女士的丈夫在继承后虽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并不影响他通过继承获得对该房屋的权利。蔡女士的丈夫在获得继承该房屋权利后,又将该房屋的权利指定由蔡女士继承,因此蔡女士有权通过继受取得享有该房屋的权利。
目前,青浦法院已作出正式判决,将系争房屋判给蔡女士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