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生前房产已转让不属遗产 二姐三哥要求继承诉请被驳回 ?xml:namespace>
母亲在世时,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给了小儿子。母亲去世后,二姐三哥却认为房产属于遗产,并诉至法庭要求依法定继承程序分割。经过认真审理,闵行区法院确认房产已属于小儿子根生,而非遗产。今天,作出驳回二姐三哥诉请的一审判决。
小儿子获母房产
父亲生前立下代书遗嘱一份,将所有的一套房屋归母亲所有。父亲逝世后,母亲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母亲早有七个子女,但念在小儿子根生家境困难,决定将房产赠与根生。2000年1月,母亲与小儿子根生经上海市闸北区公证处公证,将房产房产赠与给根生,根生表示接受。考虑到赠与所交税款要高于买卖,于是母子于2000年2月,以母亲为卖方、根生为买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4.6万余元的价格将房产转让给根生。同年2月22日,根生经登记成为房产的权利人。2004年,根生在房价飚升的情况下,将母亲卖给自己的房产以34.6万元的价格卖出。2005年5月,母亲去世。
七子女法庭相见
母亲的去世,子女间的矛盾开始升级。为了这34.56万元的房款,三姐和四哥将根生告上法庭,请求依照法定继承程序继承分割房屋转让款34.6万元。因其他四位兄姐与结果有利害关系,法庭通知他们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二姐和三哥认为,母亲与根生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上母亲并未亲笔签名,母亲的图章也非其使用过的图章。且这份合同是大哥在母亲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在领取的个人房屋出售发票上,出售人签名栏目内也是大哥冒名代签母亲的名字,代理人不能自己作为合同的双方代理人订立合同,因此买卖合同是虚假无效的。
五兄妹意见一致
根生辩称,在办理房产转让过程中,与母亲分别盖上了自己的印章,经校对审查后完成转让的所有手续,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与母亲均未委托大哥作代理人,大哥的行为是代书而非代理,更没有冒名代签。根生追述道,自己在兄弟姐妹中排行最小,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直至父母相继去世。父亲去世后,与母亲相依为命,承受着生活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念此,母亲将房产赠与了自己。其他四位兄姐的辩称较为一致,都说母亲生前已经表示将房产赠与根生,认为转让的房款不是母亲的遗产。还一致表示,如果认定房款是遗产,则不放弃自己的权利,并愿意将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给根生。
出售款不是遗产
在买卖合同的效力上,首先,根生母亲生前已将房产赠与,并办理过户手续实现赠与。其次,长期与根生共同生活,房产从其名下过户本人应是知晓的,且根生处分房产时她还在世,没有表示异议。再次,除了原告、其他各子女均表示知道并同意母亲将房产赠与根生的意愿。最后,买卖合同上所盖的印章应当是真实的。原告提出印章不一致,却在法院释明的情况下,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上,房产权利在根生母亲生前即已变更,为根生的合法财产。根生将房产转让是合法行使其所有权,所得房屋出售款亦为其合法财产,非母亲遗产,不存在由其母亲法定继承人进行法定继承的问题。(杨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