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律师法律咨询 >> 房产社会动态 >> 文章正文
老人的居住权不容侵害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耄耋老妪无处居住。她虽有房产在自己名下,但入住遭到儿子孙先生的反对。孙先生认为,母亲一旦入住,必将引发其他子女争房夺利的继承纠纷。法官指出,无论从房屋权属关系还是母子亲情关系,孙先生均无理由阻止母亲居住。今天(99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先生将房屋钥匙交付母亲张老太,并协助居住到房屋内。 

  通过拆迁、签约直至诉讼,闵行区的张老太和儿子孙先生终于得到了应有的房屋产权。房屋面积虽然不大,但法院确认这对母子分别占有45%和55%的份额。可是,80高龄的张老太有了房子,儿子却不让自己老妈搬进去。无处栖身的张老太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儿子孙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停止妨害自己行使对45%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并要求交付钥匙,协助居住。

 

  孙先生诉述,母亲共有5个子女。如母亲入住,今后其他子女会主张继承与房产有关的权利。母亲的45%产权份额一旦发生继承会导致房屋产权份额的混乱。且母亲在其他地方另有宅基地,已转到其他子女的名下。故不同意诉请。

 

  法院认为,判决书已确认张老太对系争住房享有45%产权份额,孙先生享有55%产权份额。双方对上述房产按份共有。因此,张老太对系争住房在其产权份额范围内即享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孙先生不能因为母亲的产权份额在今后会发生继承而拒绝母亲居住使用。无论从房屋权属关系还是母子亲情关系,孙先生均无理由阻止母亲入住,应当妥善安排母亲的居住问题。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