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家庭《房屋产权问题的协议》,由于房价涨了,罗先生与4个弟妹在继承老母房产份额上发生争议,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他们的老母亲在浦东新区一套房屋中的份额按约归罗先生所有,由罗先生独自继承。?xml:namespace>
罗先生与母亲在位于浦东新区共有一套产权房,建筑面积约72平方米,该房系动迁所得。关于该房产权归属问题,罗先生与4个弟妹及母亲曾协商后,于2006年7月签订一份家庭《房屋产权问题的协议》,约定由罗先生支付4个弟妹各3.5万元,作为4个弟妹放弃此房屋产权的补偿,并明确在该协议签字,付清上述款项后,罗先生在母亲身故后拥有房屋产权。去年2月他们的老母过世后,罗先生为办理产权变更与弟妹产生分歧,故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罗先生诉称,自己与4个弟妹及老母签订过一份《房屋产权问题的协议》,约定由自己分别支付4个弟妹各3.5万元,作为他们放弃房屋产权的补偿,签约后,自己向4个弟妹履行了付款义务。然而,当老母去世后,要求他们配合办理房屋公证手续却遭拒绝,故请求法院确认老母的产权份额由自己继承。
4个弟妹辩称,讼争房屋系通过动迁所得,应当属于母亲所有,只同意大哥有使用权,但产权不能变动,此房价现在和当初完全不一样了,他们4人应当也有份额。同时认为协议中确认的大哥支付每人3.5万元是作为将其列入产权人之一的补偿,不等于房产权全部归其所有,故不同意大哥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老母的房屋产权份额归属,双方在达成的《房屋产权问题的协议》中已非常明确,即在罗先生各支付4个弟妹各3.5万元、协议签字后,4个弟妹即放弃房屋产权,在老母身故后罗先生即拥有此房屋产权。现4个弟妹辩称收取大哥3.5万元只是将其名字列入产权证的说法,与协议中的表述意思不相符合,故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