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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遗嘱附条件为由,拒绝房屋由弟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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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沈嫂以弟弟沈先生未完成对父亲的生养死葬,而无权继承101室房产。但事实是,沈先生不但在在父亲生前履行了赡养义务,而且也很好地办好了父亲的丧事。鉴此,闵行区法依照沈老伯的生前公证遗嘱,日前作出了沈老伯遗下的101室归沈先生所有的一审判决。

 

沈先生和沈嫂系姐弟关系。姐姐多年前出嫁。母亲去世后,其父亲沈老伯将原来居住的一套动迁房购置为产权房,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之后,沈先生便自然而然地担负起父亲的赡养义务。20062月,沈老伯至公证处立下遗嘱,将后事交代。主要内容为是在自己去世之后,名下的一套101室房产由儿子沈先生继承。但遗嘱附有义务,即沈先生必须承担沈老伯的日常生活照料、就医护理和养老送终。此后,沈老伯独自居住在101室。沈先生也依照遗嘱,每周去看望父亲,照顾他的生活。由于父亲年事已高,独居生活尚有困难,于20099月始,沈先生将沈老伯接回家中,共同生活。一年后,沈老伯因病瘫痪在床。沈先生从方便照顾老人的角度考虑,将父亲送进养老院。一个月后,沈老伯在养老院去世。

 

父亲去世后,沈先生在悲痛中料理完后事。不久,他根据父亲的遗嘱准备继承101室房产,却遭到了姐姐沈嫂的极力反对。沈先生称,自己在执行公证遗嘱时,姐姐沈嫂在公证处无理取闹,致使遗嘱继承无法办理,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将沈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继承101室房产。

 

沈嫂辩称,父亲所立的公证遗嘱是附有条件的。因弟弟沈先生没有尽到给父亲看病与为父亲养老送终的义务,故不同意由其独自继承父亲的遗产。沈嫂陈述,在20099月前,父亲生活能自理,其独自居住在101室房屋内。此后,沈先生将父亲接回家照顾,但是一年后,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父亲送至养老院,直至父亲去世。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上载明,父亲的死亡原因是各种疾病引起的,这足以说明沈先生并未照顾好父亲。所以,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的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就本案而言,101室房屋的产权属沈老伯所有,沈老伯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对系争房屋进行处分并无不可,该公证遗嘱系沈老伯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其子女均应按此遗嘱处理沈老伯的遗产。经查明,沈先生亦已完成了其对父亲沈老伯所负的生养死葬义务,其有权根据公证遗嘱继承101室房产。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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