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女士是上海本地人。丈夫家有兄弟姐妹6人,他在家里排行最小,按照乡俗,公公婆婆平时和他们生活在一起。?xml:namespace>
丈夫家的5个兄弟每家均有建在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80.1平方米建筑面积。同时兄长还把土地证上原先其母亲的名字改成自己,分别立了门户。又因为公公婆婆平时与许女士他们生活在一起,许女士的丈夫没有把土地证上母亲的名字改成自己的。 2000年,婆婆去世,但她的丈夫仍然没有把土地证上母亲的名字改成自己的。
上世纪80年代,丈夫的二哥参军,二哥把自己名下的80.1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处理给了大姐,大姐拿出500元钱买下该房。以后二哥当兵返沪,镇里给他分配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平价房。
2009年,许女士家居住的区域动迁了。按照相关政策,除去二哥以外,许女士丈夫家的其他哥哥姐姐均分得了总价值80万元的3套房。
5月下旬,许女士来电说,最近分得的动迁房要办产证了,但他们家办不出,因为土地证上是她婆婆的名字,而婆婆已去世,要家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把土地证上的名字改变为她的丈夫才行,而二哥说他要分得母亲的遗产,即要向许女士的丈夫索要30万元 (其中包括人头安置费用6.5万元)才行。许女士想不明白:丈夫的二哥这一要求行得通吗?有法律依据吗?法律是否要考虑民情习俗?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如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则按照遗嘱继承,如未立遗嘱,则按法定继承。从现有材料来看,本案许女士的公公婆婆在死前并未订立遗嘱,房屋作为受我国法律所保护的私有财产,应属遗产范畴而被继承,故许女士丈夫家的6个兄弟姐妹均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
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个人只享受使用权。另外,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割,容易产生争议,特别是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继承人往往基于继承关系而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进而提出分割相应补偿款。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
本案例中,除许女士丈夫及丈夫家的二哥其本身若为城镇户口,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对于宅基地上房屋残值的评估价值享有继承权,而给予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其他诸如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等等应对宅基地房所在本集体成员享有,即被拆迁房屋内户籍在册人员。许女士丈夫的二哥要求30万元的做法,其诉求可通过诉讼的途径进行主张,根据相关的规定享有其应得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