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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赠纠纷 知道受遗赠时间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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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孙子要继承奶奶遗产 其他人称 遗嘱作出后未及时表态 视为放弃———

 

  基本案情

 

  高女士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为防止日后发生纠纷,她于2001年在公证处办了公证遗赠书,将她购买的一套房子留给孙子小伟。

 

  高女士于2007921日去世。此后,小伟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小伟的叔叔等人却不同意。

 

  他们的理由是: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遗赠公证是在2001年办理的,遗赠人是在2007921日去世的,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小伟对受遗赠情况未作出任何明确的表示,到20071218日,他才向 法院主张权利,离高女士去世也已近3个月。

 

  据此,小伟的叔叔等人认为,小伟在知道受遗赠的情况两个月内未作出任何接受的意思表示,所以他对这套房屋不具有受遗赠权。

 

  小伟则称,遗赠公证书是在奶奶去世一个多月后,他父亲交给他的。小伟的叔叔等人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判决高女士的房屋归小伟所有。

 

  法官析案

 

  李源国法官: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高女士将自己购买的房屋遗赠给继承人以外的人——小伟,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应认定为有效遗嘱。小伟要求确认此房屋归其所有,应予支持。

 

  小伟的叔叔等人说,小伟未在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应视为放弃受遗赠。但小伟的叔叔等人没有证据证明高女士去世后小伟就知道受遗赠一事。所以小伟的叔叔等人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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